正因如此,“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之间,虽一字或数字之差,对应的监管模式却是千差万别:前者在银监会的审慎监管态度下难以得到发展,后两者则因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及多头管理等原因,几乎得不到任何有效监管,成为风险之源。
按银监会职责分工,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地方银监分局只覆盖到地市级,而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以及乡镇和行政村,这些地方只设有监管办事处,一般只有三人到五人。
“如果全国每一个行政村都设立了资金互助社,让银监会系统全部的职工都去做监管,人员都不够。” 一位地方银监部门的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
有些地方为限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出现了对相关条文过度阐释的现象:山东某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通过银监会审批后,当地监管部门却对其规定,所谓互助,就是资金只能在32名发起人之间融通。
在学界看来,在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中,虽然无法解决小农户与商业银行市场地位不对等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交易矛盾,但审批的重点仍然放在村镇银行而不是农村资金互助社。
相关政策也存在不足之处:工商管理总局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办法一直没有出台。按照现有规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每增加一名社员,都要去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而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入社股金超过现有股金5%的情况之下,才需另行审批。
这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生存发展得极度困难。据《财经》记者调查,目前拿到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其生存状态可分为三类:一类达到了监管标准,但却无法开展任何业务,因此处于冬眠状态;一类在社员内部拥有大量资金需求但却没有充足的资金供给,处于半饥饿状态;最后一类处于资金供求平衡的温饱状态,但数量最少。
《财经》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9年起进行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调查》中,已将非银监会批准的各类资金互助社纳入调查范围,并将其称之为“既没有牌照、又没有组织和管理的三无机构”。
根据上述调查,依托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资金互助部,占机构总数量的51%;自发成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占25%;由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不足1%。从可贷资金规模角度来看,资金互助部占总量的53%;自发成立的占43.69%左右。
“这700多亿元的地下资金处于无组织状态,需要去进行管理,这一问题必须重视起来。”一位相关研究人员称。
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连个能看懂简单会计科目的人都没有,我们不知道怎么管。互助社的报表送上来,放在柜子里半年都没人动过。”江苏某地农工部的一位负责资金互助社的相关人士称。
如此便成两难之局: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要么管得过死无法发展,要么根本无法监管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旦混乱发生,各类想要正常发展的资金互助社,也最终因监管的多头和路径依赖,而难逃和农民合作基金会一样被取缔的命运。
新型监管探路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合作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建华因此提出:应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做到有法可依。
地方层面的监管试点亦开始出现进展:2012年10月,连云港市出台了《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如何建立风险调控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部的监管问题,农业部亦正在进行积极协调。农业部一位相关官员近日透露:国务院已拟出台一份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文件,其中包含如何规范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问题。
来源:《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