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士担心:如不能及时对农村互助金融进行有效扶持和提供有效监管,则一系列有志于提供服务的农村各类资金互助社,将有生存之虞,恐难以避免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于1999年被彻底取缔的覆辙。
对于农村互助金融,是否能够像温州金融实验一样,给予其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是决策层和监管层要考虑的问题。
合法化狭路
与温州地下金融类似,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的发展,首先是市场自发力量的一个结果。
“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动力、农民有需求,不管监管部门批不批,各类资金互助社都会出现且快速发展。”资金互助行业自律组织“北京农信之家”秘书长谢勇模称。
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时需要抵押物,且限制为只能用于生产性活动。农民可抵押的资产较少,尤其是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抵押,大大制约了农民取得有效金融服务的能力。这也使得适合城市工商业资本的信贷模式,并不适用于农村。这正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类合作性非正式金融组织必然存在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告诉《财经》记者:在全国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部总数约为2万家。而据谢勇模粗略估计,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总数亦已超过5000家。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用各种形式互助,为农村微观的家庭和企业提供了更多服务。
这些名称各异的资金互助社发展迅猛,也跟中央对农民合作组织合法化的一些具体规定有关。2007年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合作社法),因为对 “专业合作社”的规定并不特别详尽,“将资金作为一种要素进行合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起草该法的一位权威学者告诉《财经》记者。
而提出要“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未就发展何种类型的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具体规定。
因有利于积蓄资金资源,此份“一号文件”在一些省区市得到了积极响应。为进行推动,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试点方案”和“条例”,给各类农民资金互助社及资金互助部的成立赋予合法性。
2006年底,以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标志,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一道获得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身份。
此举被认为是银监会成立以来最大的放开准入举措,它的出现有多重原因:农村信用社合作性质异化、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农业银行(2.91,0.09
来源:《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