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金融待扶
发展农村互助金融,首先要相信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监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并为其融资提供制度化服务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在即,多方预期,其主题将聚焦各类事关农业生产及经营的深层次体制问题,其重点目标之一,仍是提升农业生产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在工商业大资本下乡将受到严格限制、农民缺乏有效贷款抵押物情况下,通过互助式金融组织形式让农民“抱团取暖”,将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性途径,亦是农村金融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在此前农民自身进行的尝试和探索中,农村资金互助社一直为外界所关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2003年3月,中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社即在吉林省四平市闫家村出现。以此为发端,由农民以“资金互助”为名自主创办的互助式金融组织,其发展渐现星火燎原之势,并因此得名“草根银行”。
草根银行的发展,有其必要性。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农信社改制,最大成果是“解决了农信社自身的挂账、亏损等问题。但除了一般的生产性资金需求能够通过农信社满足,其他资金需求仍要通过其他途径满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徐小青如此形容。
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额的69.41%。这一比例目前并未发生太大变化。农民的金融需求和政府管制的金融服务不到位和不对位,是农村互助式金融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在农村金融领域,对于互助式金融起基础性还是补充性作用,各方态度仍不一致。包括农信社改制在内的商业性金融在农村的组织重构,仍是官方多年来力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从而导致其对农村互助式金融的态度并不积极。在决策层态度模糊甚至趋冷前提下,农村互助式金融无法获得融资渠道等支持,发展缓慢。
因监管不力导致的各类地下互助社丑闻,更成为威胁此类金融组织生存的一个重要因素。
2012年下半年以来,江苏等省市频频爆出多起与资金互助社有关的负面新闻。其中,连云港(3.52,0.00,0.00%)市灌南县四家农民资金互助社资金链断裂事件,引发的关注最多。这也导致了对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发展的诸多讨论。
这些事件之所以发生,有其复杂的根源。监管不力固是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有效的金融服务不能向农民提供,合理的资金渠道不能对农民畅通,监管也有心无力并多头制约,方才造成了一些乱象发生。简单关停容易,但如何让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合理的满足,却是不能不正视的一个难题。
来源:《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