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严格执行六条措施,提高了该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快了处置进程。随着陵水县6.79万亩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完毕,当年“手无寸土”的县政府,重新掌握了土地开发的主导权。
该县打出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组合拳,破解盘活土地之难。
首先是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收地。一是县国土部门根据闲置土地情况,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县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审议;二是县国土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陈述和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三是县国土部门拟定收地决定书,上报县政府,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是由县国土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地决定书。通过严格实施上述行政程序,确保了收地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是灵活运用经济手段。一是对限期开发的用地单位,按8万元/亩标准,向县里交纳基础设施建设费;二是对限期开发的用地单位,根据限期开发地块情况,分别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或15%,在3个月内向县政府缴交项目开发保证金。项目开发保证金按项目建设的进度分三期退还用地单位,完成项目投资总额30%的建设量,退还30%;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60%,再退还30%;完成全部投资建设,退还余下的40%。相反,如果企业未按要求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没收保证金。三是对逾期未交清基础设施建设费或建设速度慢、建设规模达不到约定要求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经济处罚,并根据应缴交的基础设施建设费金额和动工面积,强制无偿收回部分项目用地。该县通过经济手段共收取基础设施建设费6.11亿元,项目保证金3.57亿元,土地闲置费510.57万元;共有3家企业因建设速度慢受到处罚,累计罚款4100万元。既为该县筹集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又促进了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三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针对个别“钉子户”,陵水县专门成立“打官司”领导小组,坚决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一是对一些争议较大或者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在处置前,县处置闲置建设用地法律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积极与各级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对处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认真评估,为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二是对当事人已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认真应诉,积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几年间,陵水县政府与有关企业先后打了120多场官司,大多胜诉,有效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
为从源头上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该县着力在健全完善制度和探索构建新机制上下功夫,不断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强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切实做到“三个严格”,即批前严格预审、批中严格审查、批后严格监管,从源头上遏制闲置土地;二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计划、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批地、供地,建立批地、供地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等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闲置土地的发生;三是强化闲置土地督查机制建设,制定建设用地批后抽查制度和使用情况动态巡查制度,改变对土地使用管理“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四是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为闲置土地处置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