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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助力乡村旅游发展(3)


时间:2012-12-17  来源:第一旅游网 点击:

  首先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创办主体的性质和组建的途径参差不齐,有村民自发成立的,也有政府主导成立的,还有不少是企业成立的。据了解,目前根据创办主体的性质和组建的途径,乡村旅游合作社可分为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四大类。

  纷繁复杂的名称背后是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公司+农户”、“政府+公司”等经营模式中,公司和政府因掌握了权力和资源而成为旅游业开发的强势群体,在将社区农民引向市场经济时,农民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有专家指出,政府主导型、公司加农户型、村民组建合作社型……每一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道理,相应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统一。但无论如何,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真正受益的制度建设是最为根本的,而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员利益的最大化。

  另外,乡村旅游合作社在经营方面还面临着资金问题,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束缚着合作社进一步成长壮大。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数乡村旅游合作社注册资金只有几万元或者十几万元,且融资渠道严重不足。

  相关调查显示,目前乡村旅游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直接投资、政府补助、金融贷款,其中直接投资是最主要部分(占73.83%),对外负债则偏少(仅占10.15%),无法形成一般公司财务上追求的“财务杠杆”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还停留在会员入股、财政补助的层面,目前只有少部分合作社(34%)能取得金融贷款。

  龙江智说,注册资金少,可用资金更少,在融资方面也面临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其自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能力,影响了其快速而规范化发展。这是所有乡村合作社组织目前面临的共性问题。银行、信用社等信贷机构还不太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市场主体,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宽松的成立条件和运行机制有关。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正是由于资金问题无法保证,很多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也存在较大问题。不少乡村旅游合作社名存实亡,对外营销不力,对内服务缺乏,最终导致农民对合作社失去信心。

  据记者了解,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体制内外结合生成为主,即其形成得益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群团组织)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或直接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建。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四类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色彩渐淡,但都有政府主导或推动的身影。多数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的,一旦离开了行政的干预和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便无法开展工作。

  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不健全、不规范。由于乡村旅游合作社出现时间较短,相关规章制度发育不成熟,不少合作社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即便是有相应的规范也不严格执行,导致合作社内部管理混乱。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乡村旅游合作社是由当地能人或村干部发起的,依靠的是家族或村落之间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广大农户的参与度低,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根本没有章程,或者只有简单的章程,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没有形成符合合作经济规则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对此,龙江智表示,由于合作社成员文化知识水平有限,管理经验和能力也不高。这可能将是未来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最致命的问题。

  企业化经营或为发展方向

  虽然面临不少难题,但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仍是乡村旅游升级发展的重要选择。正如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胡敏所说,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总体势头向好,有利于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龙江智也表示,虽然目前乡村旅游合作社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农民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乡村旅游合作社一定能成为未来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个方向。乡村旅游的经营模式不外乎以下几种:农民个体经营、企业承包经营、政府主导开发、农民合作开发。在这几种选择中,农民合作开发是目前最好的开发方式。

  龙江智认为,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但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加以规范和引导。


来源:第一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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