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2011年6月3日转账41万元之事没有疑义,但对于当年6月29日是否存在41万元现金交易一事存在重大分歧。
陈旭称,6月29日下午,他曾携带41万元现金交给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该检察院工作人员点收了现金,并开据了一份盖有公章的物品提取清单。
办案人员郭欣称,6月29日,陈旭经过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后,来到该院,该院工作人员为陈旭补填了一份物品提取清单,双方没有存在任何现金收支行为。
如果按照郭欣所说,兵团奎屯垦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为陈旭补填了正式的物品提取清单,为何没有拿回临时收据,并做作废处理?
对此,郭欣称,2011年6月29日当天,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王磊和问翔东为陈旭开具了正式的提取物品清单,并拿回了当年6月3日出具的临时收据,“我们也很奇怪,为什么已经作废的临时收据会再次出现在陈旭的手中,对此我们正在展开调查”。
按照规定,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拍照或录像后予以扣押。既然规定如此,是否能公布6月29日办案时的监控视频?对此,郭欣解释,由于当时双方并没有任何关于现金的工作,所以开具提取物品清单时是在办公区,而非办案区,办公区是没有视频监控的。
此外,陈旭称,当天确实向检察机关上交了41万元的现金,但记者在追问现金来源情况,并希望他公布银行交易流水详单或者坊间借款证明时,陈旭称,现金来源他暂时考虑安全起见不方便出示,他会在日后走司法程序时,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明。
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针对上述情况,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淳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收缴赃款的多少,应当以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据来确定,如果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确实多收取了41万元的赃款,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尽快退还所有多收款项,并且接受相关的处分。
许淳表示,之所以造成如今的这种局面,是因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收缴赃款的程序上存在漏洞,他们在不具备正式收据的情况下收缴了赃款,还将赃款打入工作人员的私人账号。这就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赃款赃物收缴处理的规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于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及管理上,确需扣押的涉案款项交由院财务存入专门账户,贵重物品交由院赃物室统一保管。所有被扣押款物均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有据可查。
此外,许淳认为,如果最终查证陈旭只上缴了一笔41万的赃款,他就涉嫌伪造证据,是否涉嫌欺诈等犯罪行为,还需要看进一步的证据。
究竟是谁在说谎?这个谜底暂时还无法解开,但针对此事,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的上级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已介入调查,据了解,目前所有参与办案的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都正在接受调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近期也会对陈旭进行调查,相信短期内,谁在说谎这个谜底会彻底解开。
(原标题:新疆石河子男子退赃款 检察院称未收到)
来源:亚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