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来到石河子市,见到了当事人陈旭,他拿出两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据。陈旭称,2011年,在上缴母亲非法所得时,检察院多收了他一笔41万元款项,应当退还给他,而奎屯垦区检察院称,此事并不存在。 亚心网记者 何超 摄
亚心网讯(文/图 记者 何超)
41万“赃款”“蒸发”
1月10日中午1点,记者在石河子市见到了陈旭。陈旭为杨新君之子,今年28岁,和父亲陈惠民在石河子经营一家名为“新大兴物资再生利用”的公司,2011年4月13日,陈旭的母亲杨新君因涉嫌贪污罪被兵团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获知此事后,当时正在石河子经营公司的陈旭和父亲陈惠民立即赶往奎屯市。
2011年6月,奎屯垦区检察院表示,有迹象表明杨新君所得赃款向儿子陈旭账户中转移。司法机关冻结了陈旭的个人账户,并通知其退还赃款41万元。
“案发前我和父亲什么都不知道,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我的账户里有我母亲的赃款。”陈旭说,“但当时检察院工作人员说我母亲涉案金额很大,情节很严重,由于自己并不知道母亲贪污的具体数额,一心想着尽快让母亲的案件有个处理结果,并争取能够减刑,所以交了41万元”。
6月3日,在石河子市一家银行里,在奎屯垦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这笔钱从陈旭的账户转账至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军民的个人账户中,检察院工作人员问翔东为陈旭开具了一张收条,记者见到,收条上写着“今收到陈旭现金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特此。”收条落款为奎屯垦区检察院,时间为2011年6月3日,签收人为问翔东,并留下了联系电话,但是并无该院公章。
记者在一张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上看到,2011年6月3日,41万元转账至账户名为王军民的个人账户中,经奎屯垦区检察院确认,王军民的确为该院工作人员。
当年6月29日,陈旭称,当天他再次接到检察院通知,要求退还赃款41万元,“当天我携带41万元的现金来到奎屯垦区检察院,交给了工作人员,他们给我开了一张提取物品清单”。
陈旭手中的“提取物品清单”显示,提取物品为“人民币现金41万元,提取人为王磊、问翔东,被提取人陈旭。”双方均按了手印,且这张清单上盖有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
来源:亚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