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日,兵团奎屯储运有限公司财务部集体贪污案经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完结,陈旭称当年10月初他才得知母亲杨新君的实际个人所得赃款为415620.96元。
陈旭称,得知判决结果后,他曾向奎屯垦区检察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反映情况,“既然我母亲个人所得赃款为41万元,为什么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要收缴我82万元的赃款?是否存在贪污赃款的行为?”
检察院否认“贪污赃款”
带着陈旭的疑问,记者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在一楼大厅,记者见到了主要负责此案的副检察长郭欣,针对陈旭的说法,郭欣称,“只收了一次41万元”。
郭欣解释,2011年6月初,奎屯垦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发现,有迹象表明,杨新君所得赃款经由其丈夫陈惠民之手,向儿子陈旭账户中转移,“我们担心赃款一旦完成转移,将无法追回,所以在未告知陈旭的情况下冻结了他的银行账号”。
郭欣说,2011年6月3日,奎屯垦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找到了陈旭,并要求陈旭赶往石河子市某家银行,当日下午,陈旭将41万元转移至该院一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
郭欣解释说:“因为当日是星期五下午,银行即将关门,我们本来是要提取41万现金的,但银行方面规定,提取现金金额较大的话,必须提前一天预约,所以当时无法提取现金,但账户之间转账则不受约束,为了能够尽快追回赃款,我们让陈旭将41万元的赃款转账至奎屯垦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军民的个人账户中,当时由我们的工作人员开具了一张临时收条,并通知陈旭尽快来检察院,我们将给他开具一张正式收条。”
郭欣称,紧接着的周二,工作人员便将41万赃款上交给了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此后我们一直在催陈旭前来检察院办理正式收条,但他说自己很忙,这个事一直拖到了6月29日”。
郭欣称,当年6月29日,陈旭来到检察院,工作人员王磊和问翔东给陈旭开具了一张正式收条(即上文提到的提取物品清单),此事算是正式完结。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那为何这笔赃款要打进检察人员的私人账户?
该检察院一工作人员称,在以往对赃款赃物的具体收缴中,由于数额较小,都采用将具体的赃款赃物收缴后,交于该院财务部门,后续工作由财务部门完成。“我们院没有具体收缴赃款赃物的账号,由于数额太大,携带起来不安全也不方便,而且也不能提现,我们无奈之下才将赃款转移到个人账户。”
此外,郭欣称:“当时由于情况紧急,工作人员在收缴这笔赃款时,存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按照规定,我们不应该给他开具临时清单。”
究竟是谁在说谎?
1月10日下午,记者从银行了解到,提取现金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都需要提前预约,账户转账则不受约束。
来源:亚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