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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被河南许昌市中院判处死刑的赵村磊居然被(2)


时间:2012-12-15  来源:呼声网 点击:

        2009年9月2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赵村磊被判处死刑的判决书终于顺应了上万村民的强烈怒吼。
赵村磊继续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为了侥幸逃脱一死的他提出上诉。为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查员提出以下公诉意见:赵村磊杀害陈丽平后虽投案自首,但其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建议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
2010年3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赵村磊的死刑判决。
从2005年到2010年间,赵村磊是死与不死的诉讼走在马拉松的道路上,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赵村磊最终被河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死刑,这一顺民心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标志着赵村磊必须为残酷的杀人行为付出偿命的代价,只要最高法院通过死刑复核,执行了死刑判决,这个案件就基本尘埃落定了。
赵村磊被终审判处死刑,他还能够免于一死吗?
众所周知:法院审判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未查清案件全部事实(被害人眼球被挖、腹部被剖、重要脏器丢失、随身携带的2000元整人民币被盗窃)时,最高法院竟不予核准赵村磊死刑。
 赵村磊被河南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这一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赵村磊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赵村磊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将这个案件发回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标志着赵村磊最终逃脱一死了。看来,所谓自首,果真成为了赵村磊免死的挡箭牌。
 
赵村磊所谓的自首符合法律规定吗?
 
刑法规定:自首的前提是如实供属犯罪事实,赵村磊屡次上诉理由都说自己“不是故意杀人”,连故意杀人的罪名都不承认,怎称得上自首?
本案中,现有的侦查卷宗中并没有电话局(或电信局)关于赵村磊在案发当天报案的通话原始记录;所谓的报案,无法认定就是赵村磊自己报案,因为围堵在院门外的街坊邻居也会报案的;赵村磊即便有报案,所谓的“自动投案”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其实只是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为逃生谋取的一条生路。因为在赵村磊杀害热恋中的未婚妻陈丽平的过程中,其家院门外已经围堵了数十名街坊邻居,当赵村磊打开院门后,邻居们立马将其摁倒在地,赵村磊想逃是不可能的。”
“赵村磊被警方带走后,多次翻供,没有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体有:关于连用铁锤击打陈丽平头部一节,曾先后多次供述,但每次供述都不一致,而且“交待”的坦白度都越发“轻微”,警方多次的询问只是一个象征性的轻描淡写,没有详细记录赵村磊的“自首”环节,其理由和证据很牵强,或者说是霸权主义。”
赵村磊所谓的自首不是法律认可的自首,即便有“自首”也没有被免死的可能。
像赵村磊这样穷凶极恶的杀人犯,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其次,从社会效果来说。像赵村磊这样的罪犯被改判死缓,社会效果是利大还是弊大?从轻不是维持社会安定的灵丹妙药。只要自首就免死,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为有的歹徒会效仿赵村磊之流。用他们的话来说:“杀人不怕,反正自己死不了!”另外,让赵村磊这样的人免死,在执法上让公众诟病。总之,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即使投案自首也应坚决判处死刑。
 
赵村磊不死药家鑫和李昌奎就是冤死
 
药家鑫和李昌奎因故意杀人,已经被判处了死刑且执行完毕。
赵村磊杀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了药家鑫和李昌奎,如果不枪毙赵村磊,药家鑫和李昌奎就是冤死。 
赵村磊杀人一案,不单单是必须判处死刑诉求。
本案中,有五处很大漏洞,卷宗尚未记载,隐瞒重大事实。
一是陈丽平的眼球被挖,二是被害人的腹部被解剖,内脏器官被摘取。三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2075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仅通过媒人(介绍人)返还75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剩下的2000元整现金是谁盗窃的?卷宗毫无记载。四是一审法院以“其亲属又能缴纳赔偿金”为由为赵村磊减刑,被害家属一分钱没得到,卷宗也没有关于赵村磊家属交钱的相关收据。五是本案尚未终结,被害人在广东省务工六年,多张的广东证据丢失,正在审理中的证据为何不翼而飞?


来源:呼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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