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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 陕西省渭南市中院院长张振伯成为中国最牛


时间:2013-01-26  来源:法制传媒网 点击:
2004年,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将蒲城县煤矿本息合计2419万元债务转让给自然人项武玲。债务转让合同经蒲城县公证处公证后给县煤矿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至此,项武玲与县煤矿的债务关系形成。在县煤矿迟迟不予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项武玲将县煤矿告到了渭南中级法院。
  
  渭南中院经三次开庭于2006年7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蒲城县煤矿一个月内向项武玲清偿债务。判决生效后,渭南中院近一年之久也没执行。于是项武玲向省高院求助。陕西省高院2007年6月21日做出“终局裁定”,要求渭南中院在15日之内将案件移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为执行。
  
  就在此时,渭南中院院长张振伯亲自主持召开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推翻了该院的一审判决,也否定了省高院的终局裁定。最终按这位院长的指令,案件仍由渭南中院“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过程中,经审监庭几次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庭依法制作了【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2007年12月5日,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共有六项内容(一)蒲城县煤矿将其所有财产,债权及煤炭开采经营权转让给项武玲所有和享有。(二)项武玲按照国家政策安置蒲城县煤矿所有职工。(三)由项武玲偿还蒲城县煤矿所有债务。(四)由项武玲依法妥善处理好技改矿的关系和利益。(五)项武玲与蒲城煤矿的债务债权消灭。
  
  法院口头通知调解书不生效
  
  按道理,该调解书既解决了项武玲得问题,又将蒲城煤矿职工的利益落实到了实处,同时也将该煤矿欠其他银行的债务落到了实处,此案至此应该画上完美的句号了。
  
  可令人不解的事情又一次发生了,调解书生效还不到十天,张振伯院长完全不顾及法律程序和尊严,于12月14日指令副院长张小刚到县煤矿口头宣布“调解书不生效”。
  
  项武玲曾多次找院长张振伯,请求法院秉公执法。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项武玲不得不向陕西省高院主要领导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反映真实情况并求助于媒体。
  
  2009年8月27日,新华网播出了《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案折腾四年还在折腾》的报道,在播出后的第三天,张振伯院长等三人约见了记者,就案件的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并表示尽快处理这个债务纠纷案件。
  
  此稿播出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数以万计的读者发帖,对渭南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振伯执法不公,以言废法的行为表示迷惑不解,也有读者称其为“最牛的法院院长”。同时亦引起陕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极大关注,司法委领导在调查了案件详情后将此案列入省人大年度监督执法的典型案例。省高院主要领导也多次要求渭南中院张振伯院长尽快解决问题,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并要求渭南中院向省人大做以汇报。
  
  当事人举报遭遇法院报复
  
  按照一般规律,作为院长的张振伯,此时一定会公正此案的审理,尽快结案。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渭南中院对省人大的司法监督不理不睬。对于省高院领导的意见也阳奉阴违。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渭南中院开始对项武玲实施打击和报复。该院首先将2004年经蒲城县法院调解且五年前就已经履行完毕的“县生产资料公司与项武玲借款合同案”翻了出来,出具法律文书提起再审,再审期间竟然要求将所涉早已履行完毕的调解内容中止,又查封了项武玲作为原告名下的房产。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经理亦被渭南中院传讯,让其交代项武玲在受让蒲城县煤矿债务中是否有欺骗行为。
  
  同时,该院凡是项武玲要求立案的案件一律不予立案,无论什么案子的判决及调解书,不管是做出几年的,都被渭南中院提起中止执行,提起再审。而只要有人告项武玲,都能在最短时间予以立案。
  
  更为可笑的是,蒲城县煤矿作为一名债务人要告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在受让蒲城县煤矿债权中有欺骗行为,还将项武玲列为被告,而渭南中级法院也立了案。
  
  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渭南中院法庭依法判了,被院长张振伯否定了;渭南中院法庭依法调解了,又被张振伯院长否决了,张振伯院长一次次干扰否决自己本院的法律文书,法律尊严何在?当事人不得不再次向陕西省人大反映。


来源:法制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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