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严格的农户贷款风险防控机制是银行风险管理精细化的必然要求,但为缓解人们对农户贷款是否因此会更加困难的担心,《办法》在第八章“激励与约束”第四十九条提出:“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
对贷款农户来说,因农业遭遇自然灾害的风险较一般行业更大,生产容易出现暂时性困难,很多时候并非故意欠贷;而对信贷员来说,耗时、费力、风险自担的农户贷款对其就像“烫手山芋”。如此看来,容忍度在某种程度上既能为农户减轻压力,又能为信贷员减少顾虑。
“容忍度的提法考虑到了农户贷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但就银行方面来看,如何合理的评估风险,如何评估容忍度,如何界定容忍的范围,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量化。”上述湖北省郧县农商行工作人员表示。
据记者了解,江苏姜堰农商行从2011年起将农户不良贷款容忍度由原来的0.75%提升到了1.5%,只要信贷员将农户贷款不良率控制在1.5%以内,除承担清收责任以外,在考核上不予扣分。而上海银监局则是将涉农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设限在3%以内,并强调此范围商业银行可以承受。
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也就容忍度问题表达了看法,他认为,首先需要明确什么叫容忍度,再者明确谁来容忍。不应单纯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而是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关部门还需出台相应的考核细则,建立起一个平准机制,即如果发生此类风险,是否可以由政府分担,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给予一定支持。
实施速度快慢不一
《办法》虽于今年起开始实施,但仍有诸多银行尚未就此办法开展涉农业务
记者在调查了解新《办法》实施情况时发现,该《办法》并未像其在之前征求意见及颁布时同样受到关注,特别是一些大行的分支机构多表示尚未接到上级行的有关指示,涉农类贷款业务与之前并无二致。
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办法》是否在该行实施并不会对原有的涉农贷款业务有本质影响,“之前行里已经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操作过程也都与新《办法》的要求较为吻合,如果执行新《办法》,可能更多的是在一些细节上进行改进和完善。”
据记者了解,在新《办法》实施前,无论大型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还是农信社,都多多少少制定了有关农户贷款的管理办法,其中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制定最为全面。
相比一些金融机构的不积极,有些金融机构则在《办法》颁布后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把握操作要领,并举办培训班,邀请银监部门负责人进行讲解,做到融会贯通,同时开展检查督导,及时矫正偏差。但这在记者有限的调查了解中占比非常小。
在四平城区联社相关负责人看来,虽然大部分工作按照新《办法》来说都已经做到了,但还是有一些细节值得改进。如之前只要求为非农自然人贷款在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现在也成为农户贷款的条件之一;如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这与该联社之前要求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粮食种植类贷款免书面申请的规定更加严格。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