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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法院法官吴玉东串通法警万伟恶意诉讼诈骗312万(3)


时间:2013-01-07  来源:呼声网 点击:

  如果借款真实,债权人怎么会同意债务人自己为自己担保?借据本身没有明确借款用途,也未明确是用于工程,既没有以北装公司名义,北装公司项目也没有收到和用到此款,因此不能认定是我的职务行为,更不能认定是北装公司借款。从另一个角度看,万伟同北装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和其他往来,怎么可能就无缘无故借给北装公司130万元?而北装公司系国有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怎么会向万伟借钱?
  作为主审法官,难道这样明显的法律关系吴玉东也搞不清楚吗?我们认为这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否则,吴玉东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盲!
  与此同时,北装公司的权利继续被吴玉东剥夺得一干二净。 
  万伟没有举证证明北装公司或者我收到此笔借款,项城法院仅凭借据和没有原件的用款明细来证实借贷事实成立显属错误。借贷法律关系应当以交付货币为成立要件,但是万伟没有提供北装公司收到或其交付货币的证据。
  从万伟、李伟等人的的调查笔录和证言看,说法不一。万伟说是多次分批借出的,张全良说是两次现金且亲眼所见(事实上2005年6月份以前张全良和我根本不认识)。万伟在调查笔录中说我分多次或多或少的还过一些借款,起诉和判决却称一直没有还款。
  从北装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出,明细也是虚拟的,目的是为了向甲方索要工程款,万伟的笔录也体现给点报酬,根本不是借款。同时万伟根本没有提供款项来源,仅称是从别处借钱然后转借给王振吉以谋取高额利息,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就这样特殊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审理也必须以借款事实存在为前提,没有借款事实,其他无从谈起。作为庭长的吴玉东竟然不知道这些审判规则,瞒天过海地出炉了判决书!

  违法调查取证和超标查封已经是包藏祸心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和证据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人张全良只是一个普通证人,万伟委托律师完全可以自行取证,一审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主动或依据当事人申请而调取(开庭中,北装公司提出法院取证不合法,吴玉东当庭让万伟代理律师补了取证申请)。但是,吴玉东偏偏就这样干了!而且也不是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对张全良进行取证,取证记录记载的是郑州市广发大厦,与涉案人员毫无关系。当北装公司严正指出其违法取证错误后,判决书中却对此证据只字未提。显然,是这个证据与万伟和李伟的证言相互矛盾,对其判决难以自圆其说!所以,吴玉东就把它蒸发了。但是,恰恰又让不知情的法庭文书人员复印后提供给了北装公司。
  万伟在起诉时诉请标的不准确,仅明确本金分别是80万和50万,并没有明确利息数额,而且在案件也没有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就先行确定数额,查封冻结北装公司298万,依据是什么?这又是吴玉东利用其职权的枉法裁判。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出现冤假错案

  本案中,万伟所持有的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北装公司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万伟继续举证,法院应对借条进行实质审查,应结合交易习惯谨慎认定证据效力,视具体案情区别处理。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但吴玉东居然“忽略”了这些程序,错审错判似乎顺理成章了!
  本案判决认定:万伟给付50万元及80万元均为现金,但没有任何银行交易凭证,也不打收条,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吴玉东就这样肆无忌惮置法律于不顾,公然践踏法律,黑审黑判!这种串通万伟和李伟利用虚假诉讼合伙诈骗北装公司巨额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既造成了北装公司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在明目张胆地挑战中国的司法公信力。


来源:呼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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