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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法院法官吴玉东串通法警万伟恶意诉讼诈骗312万(2)


时间:2013-01-07  来源:呼声网 点击:

  在河南省高院再审期间,北装公司实名举报了吴玉东的枉法裁判行为。吴玉东通过朋友带着烟酒找我说情,一直表述:我没有参与这个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我只是合议庭名义庭长,如果我早知道这两张借条没有履行,也不会出来这个结果,希望你们通过河南省高院能够澄清案件事实。听了做贼心虚的吴玉东的谎言是不是会把你的肺给气炸?
  王建忠的证言是在2010年4月15日出具的,万伟是在2010年4月10日起诉的80万借条,2010年5月10日起诉的50万借条的起诉书是手工把4改成5,而且80万借条是传真件。这些事实证明:当时两个借条都不在万伟手里,而是在李伟手里。分成两次诉讼的目的已经清清楚楚:一是没有证明诉讼时效合法的立案证据,二是他们心里没有底气,三是万伟和李伟在考虑事成之后如何分赃问题。当他们骗到了王建忠的证言以后,两个案件便顺利立案并一路绿灯胜诉。
  他们知道王建忠的证言早晚会暴露真相,于是便上演了原件找不到和在判决书中将王建忠证言一笔带过的闹剧。在吴玉东和万伟的精心策划和操作下,法律竟然变得如此苍白!

  这个案件早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和担保时效

  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身为法官的吴玉东自然心知肚明。
  在吴玉东和万伟的操作下,这个(假设130万借条已经实际履行的话)原本应该在北京法院立案的案件,却顺利在项城市法院得以立案。这个在异地非法得以立案的案件本身也存在超过了追诉时效和担保时效的核心问题,可这些核心问题都被吴玉东视而不见了。
  万伟手中掌握的所谓“借据”的时间分别是2005年6月8日和2005年6月19日,约定的借款时间是三个月。万伟至今也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一审、二审判决也没有证据来支持这个观点。
  从主债权来讲,身为“债务人”的我一直没有失踪,“债权人”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为什么却起诉了作为“担保人”的北装公司?难道吴玉东也不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吗?在没有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主张权利的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担保人的北装公司又对此“借贷”事实予以否认,那么“债权人”就应该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其诉请存在且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的证据。然而,“债权人”却丝毫没有履行其举证义务就顺利立案且胜诉,我们真不道吴玉东是使用哪条法律来审理案件的?
  本案所谓的另一“担保人”李伟(第二被告),在法官没有做出任何提问的情况下即主动“口头”承认“借条是真的,是现金”,用以延续诉讼时效,即为了证明万伟的主张依然受法律保护。李伟的法庭表现只能够证明他也是这起恶意诉讼的合伙人,李伟替原告说话,他是不是原告的帮凶,大家一看便知!
  纵观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从未有过这样的案件,但吴玉东却是开创了审判的先河!从这点可以证明,万伟和担保人李伟显属恶意串通,合伙诈骗,难道吴玉东就看不出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难道堂堂的法庭庭长吴玉东不懂得诉讼时效?其中隐含着什么,路人皆知!

  这是一起诉讼主体明显错误的恶意诉讼案。

  一审、二审认定,由于我在借款期间是项目部经理,应当视为职务行为。难道就因为我是项目经理,我所有的借款都是公司行为和职务行为吗?
  从万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借据的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项目部和李伟。法院对李伟的调查笔录和一审二审判决都明确写明:王振吉让李伟签字后随手由王振吉加盖项目部章。
  可是,我们看一下借据,明显是先盖公章后签字,所以证明李伟一直在说谎,一直在与万伟恶意串通。本案从借据上看,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李伟和北装公司,因此就不存在北装公司又是债务人的说法。


来源:呼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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