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规定》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了解决一些办案民警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的申辩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此外,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对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须具备正常生活条件
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为此,《规定》确定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细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维护公民人身自由等相关权利。
在规范保证金管理方面,《规定》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规定》还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了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规定》提出,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规定》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规定》还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技术侦查 严格限制技侦措施审批使用
在侦查权方面,修订后的《规定》对打击犯罪的手段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为了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对查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对于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明确,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加强对有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同时,修订后的《规定》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执法监督 当事人控告侦查违法应立即调查
修订后的《规定》在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就侦查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纠正。
同时,《规定》加强了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对于检察机关就“羁押必要性”、证据合法性等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处理。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的救济渠道,统一了复议复核的程序和办理机构,规定对于不予立案、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等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以及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并要求有关复议复核请求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