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昨日,公安部官网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
《规定》在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以便于公安民警在办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明确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
《规定》进一步对侦查权使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进一步明确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依法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此外,《规定》还对管辖、羁押、执行、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据了解,《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 焦点
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证据制度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捕依据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所作的重大修改,《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