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户仍然是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权制度的清晰与完善、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农户群体逐渐开始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等五种主要类型。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
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的主要担当者,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主要推动者,是提高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主要组织者,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体。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专业合作社独立的法人资质和市场主体的地位,极大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已达到60余万家,入社农户达到了4600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8.6%。合作社涵盖了粮、棉、油、肉、蛋、奶、茶等主要产品的生产,其中种植业约占44.5%,养殖业达到了28.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到2011年底,全国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8万多个,其中龙头企业11万多家。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达1.1亿户,辐射带动种植业面积占到全国的60%以上,为促进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提供了有力支撑。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键的任务是促进和引领好规模经营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当前,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需要大力培育新型农民,需要积极发展农业经营新型市场主体。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和关键。
体制机制创新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应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只有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加快土地、资本、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才能尽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农村改革30多年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这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坚持的基础上完善。当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要切实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比例,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
要不断完善政府扶持农业的方式,提高新型主体发展效率。各级政府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不断扩大规模、拓宽领域。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对特定的农业扶持措施和政策,应尽可能直接下达或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应有条件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使土地向新型主体流转。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农业农村发展状况千差万别,构建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使土地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一定要坚持适度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土地流转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太快,经营规模也不可能太大,绝不能操之过急,尤其不能搞强迫命令、越俎代庖替农民决策。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