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新闻热线   010-52856660 人员查询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专家称九成市委书记反对农民自己卖地


时间:2012-12-19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点击:

  三农直通车综合报道:未来的农地征收改革,重点将突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土地征收补偿仍以原用途为标准,但会适当提高,失地农民将会享受更为完善的社保服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未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价格的至少10倍?”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农民马金山看到新闻后直嘀咕。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中共十八大召开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直言,本届政府任期内,要着力“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如今,农地征收改革破题在即。

  会议结束后,修改细节并未对外公布。未参与草案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此评论称,“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很快这句话就成为一些网络媒体的头条新闻。这让马金山和很多村民一样,都渴望成为“被征地补偿”的一员。

  “光是多补一些钱,是伪城镇化,只是简单地解决一部分商业性项目用地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教授叶剑平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

  叶剑平承担着国土资源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的课题。他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应该“平衡各方利益,包括商业性用地的被征地农民、公益性用地的被征地农民、历史上的被征地农民,甚至让那些哪怕是依旧种田的农民也能享受各种福利。”这也被视为未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调整方向。

  “补偿会适当提高,但不可能是10倍”

  “补偿会适当提高,但不可能是10倍。”参与《草案》起草、讨论的业内权威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叶剑平承担着国土资源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的课题,在他看来,权衡各方,三条原则比较实际,是未来能够实施下去的方案。其一,要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其二,根据土地原用途价格公平合理补偿农民,但应在原用途价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现金补偿金额,作为强制征收的对价;其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征你一头牛,补你一头猪。”这是一些地方对征地补偿的形象比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因农地产值相对较低,按此标准即便足额发放补偿费用,也难以满足农民失地之后的生活保障和发展需要。这也是一些农民反对、抵制土地征收的直接原因。

  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姜明安举例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

  但是,如果一亩地卖了600万元,是否600万元全部给农民就合适?姜明安表示,如果所有卖地的钱都给农民,政府就没有充足的资金改善医疗、教育、民生建设等方面。他认为,把全部卖地收入都给农民并不合理。

  但问题在于,目前政府用于房地产的土地转让金收入,刨除必要的支出外,还有溢价。这些费用的用途在哪里?“在财政都不透明的情况下,增值的用途也不可能透明。”叶剑平说。

  如何补偿能做到公平合理?但具体补偿多少,取决于政府对征收的集体土地所做的规划,规划成商品住宅用地,很值钱;规划成绿地、垃圾场,就不太值钱。在不动产评估问题上,按原用途评估其价值是最基本的规则。“对于土地而言,要根据原用途最佳使用方式来决定补偿。由于政府征地是强制行为,应当再加上一部分额外的补偿。”叶剑平说,最大限度弥补因征地所受损失,确保被征收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农民成为交易主体,百分之九十的市委书记都反对?”

 

  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还需要解决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谁来卖地?

  “让农民自己卖土地,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等多位学者,多年呼吁要明确农民是土地交易主体。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文字友情链接
时代中国 公道网 三农电视台 新讯网 宏法在线 宏法法律 农经视角 三农手机台 三农融媒 农媒融视
农视法宣网
图片友情连接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会员须知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本网招聘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截图 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12039657号-6 公安网备 1101053583 国新办证 (2000)78号

《三农观察》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三农观察》在线投稿 邮箱:420189796@qq.com < a href="http://wpa.qq.com/msgrd?v=3&uin=420189796&site=qq&menu=yes">意见反馈

京ICP备12039657号-6 网络视听许可证(京)字第17062号 增值经营许可证:京B2一20212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