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收检察院移交的材料说明了什么?
——当事人递交的材料这个法院是否更不会当做一回事?

近日,一位朋友将一条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发给他的短信转给了笔者,这是一条2021年9月26日发来的短信:
你的材料已收悉,根据你的请求事项移送霍邱县人民法院被拒收,现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存查。

可以说,检察机关是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霍邱县人民法院居然连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都拒收,可想而知,当事人递交的材料,这个法院更不会当做一回事。
笔者曾经不止一次遇到过举报信和信访材料被拒收的情况,但是,人民法院拒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还是第一次听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可以说,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如果不能正确执行法律,也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可是,作为法院的同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材料,法院应当无条件接受。我们不知道,为何霍邱县人民法院敢于明目张胆地拒收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材料?他们是一贯如此拒收还是仅仅对这一次的材料拒收,我们不得而知。
近年来,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往往不当做一回事,也导致了人民检察院不敢对人民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因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最后还是人民法院的法官说了算。
据了解,这是一起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才出现了这种情况。
检察机关遇到这种不给自己面子的做法,为什么不依法作出监督决定或者建议?
这里面究竟有什么秘密?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揭示出来。
2021年9月27日

来源:三农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