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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田水利建管“有法可依”


时间:2013-08-08  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

   本报讯(记者 于洪光)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政府实施《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座谈会上获悉,《办法》在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提出了各级政府应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实行农田水利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据介绍,农田水利在山东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十连增”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已建成各类农田水利工程200多万处,基本形成了农田水利工程体系;灌溉面积达8350万亩,有效灌溉7480万亩。但同时,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制约山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硬伤。为了加快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标准农田,从根本上解决农田水利问题,亟须制定一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法规,用法规构建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办法》明确,农田水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为了解决农田水利建设投入问题,《办法》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主体多元”的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村级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办法》明确,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门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由财政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为了加强农田灌溉管理,《办法》规定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根据水资源合理确定农田灌溉用水,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推广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等。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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