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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家庭农场登记管理规定


时间:2013-08-01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点击:

  湖北省工商局、省农业厅日前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对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登记类型、登记要求、名称使用规范、经营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5个条件: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意见》要求,家庭农场开办者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可享受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此前,我省襄阳、荆州等地已经进行试点登记,全省工商系统已登记有302户名称中含有“家庭农场”字样的市场主体,其中部分需要重新按《意见》规定的4种市场主体形式进行变更登记。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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