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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


时间:2013-06-04  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

    本报讯(记者 于洪光) 日前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转发了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制定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办法》明确,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和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同时,登记家庭农场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是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四是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要求。

    《办法》提出,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家庭农场登记后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社成员或公司股东。为了方便农民登记家庭农场,《办法》规定,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级或其委托的工商部门登记;家庭农场经营场所(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

    为了鼓励农民兴办家庭农场,《办法》明确,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专业合作社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有效期,应按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期限核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

    《办法》要求,申请登记家庭农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以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设立登记,按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登记机关要对家庭农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规范经营。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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