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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黄十岁双胞胎兄弟被残害 内黄公安破案


时间:2013-03-20  来源:中华法律援助网 点击:
              我叫祝志勇,男,汉族,家住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北关村,我含着悲愤的心情向你们反映内黄县公安局对我的两个年仅10岁的双胞胎祝正坤、祝正阳被房东郝建宇带人残害,祝正坤被害死亡,祝正阳重伤,内黄公安及司法部门在破案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结案的不公正行为。
事情发生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10月12日晚22时许,我住在内黄县城关镇北关街北头路东二楼右拐第二间郝建宇家的出租房屋内的两个儿子(祝正坤、祝正阳)被人残杀,造成祝正坤死亡,祝正阳重伤。我报案后,经过内黄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于2011年10月15日将房东主犯郝建宇抓获归案。而在第二天公安局就将他放掉。在此案不破不行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29日公安局又将郝建宇的雇凶康振玉抓获归案,让康振玉一人顶罪。
面对两个孩子的遇害,我这个做父亲的痛心疾首,虽然罪犯康振玉已被捉拿归案,但是该案却存在重大问题和疑点,康振玉没有作案动机和目的,种种迹象充分反映出做案的并非一个人,我深感公安局对案件的敷衍了事,对其他罪犯的包庇。。。。。
 alt祝正阳被惨打的颅骨照alt
     祝正坤被害时的惨照           
         
一、     本案疑点第一、关于犯罪嫌疑人如何进入房间的
侦破报告:“康振玉。。。。。。顺着卷闸门的楼梯上2楼,看到右拐第二间的放灯开着,他就拍门,没有人应声,他就开始用脚跺门,跺几下没有跺开,他就拉这间房屋的窗户,窗户没有锁,拉开窗户后,他从窗户跳进屋内。”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有类似叙述。
  但是,康振玉在2011年10月31日的讯问笔录(第4次)中供述:“。。。然后我就叫明灯的那家的们,拍了下没人应,我就开始用脚跺门子,也不知道跺了几脚将门跺开了,我进屋后把门关上。。。”
康振玉在2011年11月2日的讯问笔录(第5次)中供述“。。。我看见往右拐第二个门窗户处灯光还亮着,我就先用手拍门,没有应声,我就用脚跺开门,进去看见左边床上躺着两个小孩”。
康振玉在2011年11月5日的讯问笔录(第6次)中供述:“。。。我就用手拍门,没有人应声。我就用脚跺门,我跺几脚把门跺开了,我见两个小孩头朝西在床上睡觉。。。”。
从上述康振玉的供述中可以清楚看出,其是跺开门后,从房门进入房间的,侦破报告和起诉书的叙述与事实不符。侦破报告和起诉书不顾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违背事实的描述这一情节,目的是为了否定和掩盖案发时还有其他人进入现场----因为窗台上只有康一人的足迹。
1、          犯罪嫌疑人康振玉没有作案动机。康振玉与控诉人互不相识,一无怨,二无仇,即不为钱财 ,又非因奸情,无缘无故对两个十岁的双胞胎幼童痛下杀手,与情与理都解释不清。
2、          案发第二天夜晚,公安局把郝建宇抓走一天一夜多,我们问王胜利抓他的理由是什么?刑警队长王胜利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能抓他”?
3、          案发前三天我姑姑在屋里,郝建宇在窗户外对我姑姑说,我家的钱想法花都花不完。
4、          案发后不几天,郝建宇叫我两个姑姑到他家里来一次谈谈  。他对我二姑姑说 :“你的儿子在公安局上班,你儿子的叔叔也在我公安局上班,你们和我比不起,我有上千万,上面这两段话我们可以想想,如果郝建宇没有杀人,他给我们说这几句话干什么?这明显是在吓唬我们。他有权有势。
5、          郝建宇家有两部车,平时都在家,在案发时早起两部车都不在家,我们认为车不在家与市检察院在监控器上调出来的车和证人杜二海:案发后我听见楼下有发动机的声音,完全吻合。我们要求查一下当天晚上这部车的去向。因为凶手杀人后,没有见到出他家门的镜头。
6、          公安局在未抓郝建宇以前,让我们看了三段录像,公安局把郝建宇放掉后,只让我们看了一段,其余两段不让看了。
7、            公安局主办人员白金瑞,在录我们孩子口供时也做了手脚,添枝加叶,当场被我们发现。
8、          当事人祝正阳,恢复智力后指认郝建宇在案发现场杀人。市检察院,县公安局已已录过祝正阳三次口供,特别案发后13个月后,祝正阳回想起案发当时听到呯的一声,看到两个人,一个不认识,一个是郝鑫爸(就是房东郝建宇). 郝鑫爸拿着一个砖形的东西,但不是红色的,在打我弟弟,另一个人拿着一个比郝鑫爸拿的小的东西,站在我前头。郝鑫爸非常愤恨的说了一声不让开。另一个人扭脸看了看郝鑫爸,后来呯的一声我就不知道了。这么重要的证据,办案人白金瑞竟敢说证据不足。
9、          在录过三次口供后,我们见到公安局局长肖英亮,肖英亮说:三天给你们答复,可半个月后,公安局两个人来到乡政府,对田书记说:市检察院不再受理这个案子,第二天我们和乡政府的人一块到了市检察院,市检察院郭处长说内黄县公安局来了两个人是谈另外一个案子的。没谈你们的案子。这一条乡政府作证。
10、     2011年10月24日,被害人祝正阳苏醒后,发现左脚脚趾被烟头烫伤,经反映公安局法医拍过照,于案发当天在案发现场发现烟头,与孩子脚趾烫伤有直接关系,但公安局至今没有给我们合理答复,不管不问。
11、     在案发现场发现死者头边一根铁丝,受害人祝正坤的被害人脖上有一个弧形断裂伤口,只有现场遗留的铁丝可以形成,不查明铁丝的来源?办案人员白金瑞竟敢说铁丝不重要。 
12、     案发现场留下一件很少秋衣号码较小,与犯罪嫌疑人体型不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留,那么该衣服又是何人所留?
13、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从窗户进入现场,又从窗户逃离现场,说明其当时并非醉酒状态,而是意识清楚,行动自如。
14、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内黄县公安局曾让其在内黄县有线电视上露面,其面对镜头说:‘‘都说有人给我钱,叫我杀死两个孩子,其实根本没有人给我钱。’须知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不久即被缉拿归案的,其后一直与外界隔绝联系,怎么还能知道外界的议论呢?此说无疑此地无银三百两。这明显是公安局设法掩盖幕后人所做的一切。
15、     案发早上我们发现窗台下边有一片水,我们问王胜利,王胜利说那是凶手逃走时在哪里尿了一泡尿。既然是尿为什么不化验?尿是谁的?既然凶手从窗口逃走,为何窗台上没有留下凶手的指纹和痕迹?窗台下边的水真相是:凶手从窗口逃走留在窗上的血,然后用水去搽时留下的水。这才是真的。这么重要的证据,公安局竟然不管不问。
16、     案发时,楼上住有28个民工,公安局不知为何只询问了二、三个民工,其他的人一概没有问。第二、关于现场遗留的红色秋衣
侦破报告:“。。。。。。在殴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康振玉将自己穿的西装、牛仔裤、红色圆领口秋衣脱掉,脱掉后继续打祝正坤、祝正阳弟兄俩,殴打过后康振玉急忙穿上衣服,由于犯罪嫌疑人喝了酒,加上害怕,所以慌慌张张,没有找到自己的红色圆领口秋衣,仅仅穿上西装和牛仔裤,将房门反锁,从窗户跳出来,再关上窗户,就匆忙逃离了现场。”检察院的起诉书称:“。。。。康振玉。。。,殴打过程中看到被害人嘴里出血,就将自己的上衣、裤子、红色圆领秋衣。。。”
康振玉2011、10、31的讯问笔录(第4次)中供述:“问:你的衣服是什么时间脱的?答:是我进屋后脱的,具体记不清了。问:你为什么脱衣服?答:(沉默不语)。”
康振玉2011、11、2的讯问笔录(第5次)中供述:“。。。我见小孩流血了,我害怕溅到我衣服上血,所以我把衣服脱掉了,…接着用刚才的方式殴打两个小孩,打过后,我见到地上都是血。我就醒了,我也害怕了,我把门反锁住,穿上衣服,但我找不到我脱下的红色圆领口秋衣了,我就直接披上西装从窗户跳出去,关上窗户走了。”
康振玉2011、11、5的讯问笔录(第6次)中供述:“。。。我见他嘴角出血了,我就把我衣服脱掉了,。。。然后又开始找东西擦我手上的血,我就脱下我穿的红色圆领口秋衣擦手,擦过手后,我顺手扔到什么地方了,后来我就开始穿衣服。。。”
康振玉2012、2、15的讯问笔录中供述:“。。。看到小孩嘴角流血了,我害怕血沾到自己身上,我把自己身上的衣服脱了,顺手扔到床上,身上只穿着一件秋衣和裤头,接着打两个孩子。。。,地上有很多血,我感到害怕了,酒也醒差不多了,见自己手上沾了血,就随手抓了布或卫生纸擦了擦手,自己红秋衣上面肯定也有血,就脱了下来,顺手扔到床上了,穿上衣服,反锁房门,从窗户跳出去跑了。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五页:“床东侧被子下面有一红色秋衣。。。”
从康振玉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其在殴打过程中脱衣的情节既不符合情理,又自相矛盾。首先,如果其害怕溅到身上血,可以采取停止殴打等非常简单的措施予以避免,完全不必采取脱衣、穿衣这种异常复杂的方法:其次,康一会说怕溅到衣服上血才脱衣,一会儿又说红色秋衣上面有血才脱下来,顺手扔到床上了,前后顺序矛盾,再次,康说穿衣服是找不到秋衣,有曾说顺手扔到床上,应是知道秋衣在哪,既然知道秋衣在哪,就会穿上,而不应遗留在现场,最后,康说怕溅到衣服上血,又说殴打过后找东西擦手上的血时,脱下秋衣擦手,可见其不仅想法矛盾,行为更为矛盾。合理解释只有一个,用秋衣擦手的另有其人。
第三、受害人是否喊叫
康在2011、10、31第四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把他们两个都拉在地上,用拳头朝一个小孩头上乱打,怕他们喊叫就捂他们的嘴,掐他们的脖子,。。。在第五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就顺手拉窗边的小孩打,使用拳头巴掌打的,把他打倒在地上,我又拉里面的小孩,拉过就打。用拳头巴掌打,用手掐小孩的脖子,把小孩的头往地上、墙上撞,撞过后见小孩流血了,。。。接着继续用刚才的方式殴打两个孩子,。。。”。在第六次询问笔录中供述:我看见两个小孩头朝西在床上睡觉,我先拉床边的小孩,顺手把他拉到地上,接着又去拉睡在里面的小孩,拉里面的小孩,拉他时喊叫了,我看他一喊叫,我就掐他的脖子,用手捂他的嘴。。。证人杜克海在2011年10月14日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称(卷宗第12页至15页):“。。。我听见在二楼有人用脚跺门,跺了好几脚,紧接着又听见拉窗户的声音,之后就又听见有”蹦 蹦的声音,还有小孩轻声抽泣的声音。“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证人杜克海连小孩轻声抽泣的声音都能听到,如果小孩喊叫,更应该能听到,但其并未听到,说明小孩并没有喊叫,但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分别将两个小孩拉下床进行殴打的,即使采取掐脖子捂嘴等手段,一人对付两人,小孩出于本能不会不喊叫。除非不是犯罪嫌疑人一人对付两人。
第四、现场遗留的铁丝
根据(内黄)勘(2011)1000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三页记载:尸体头部西侧地面上有一铁丝,拍照后原物提取铁丝,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内)公(物)鉴(法尸)字(2011)1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第三页:颈部:颈前区及左、右颈部在15cmx10cm范围内散在点、条、片状皮肤挫擦伤,其中右侧下颌下有一新月形表皮剥脱。
现场遗留的铁丝与受害人颈部的伤痕吻合,说明犯罪嫌疑人事前已有预谋,并携带作案工具。但是,康振玉在历次供述中,均未提及铁丝,显示铁丝并非康所准备,亦非康在作案时使用。可见,在作案前准备、携带铁线,作案时使用铁丝的另有其人。
第五、受害人陈述
郝建宇家中共几个摄像头,公安局只调出大门的1个,其他几个摄像头都坏了吗?路旁的摄像头只照出来一个人,这个人不是康振玉,是另有其人,他是在放哨。案发后两天把郝建宇、牛玉霞抓走一天一夜多,又把他们放了,把他的雇凶康振玉抓走一人顶罪。
受害人祝正阳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说:我听到碰的一声,我看见两个人,一个我不认识,一个是郝鑫爸(郝建宇),郝鑫爸拿着一个砖形的东西,但不是红色的,在打我弟弟,另一个人拿着一个比郝鑫爸小的东西站在我头前,郝鑫爸狠狠的说了一声“不让开”另一个扭脸看了看他,后来,砰地一声我就不知道了。
这个直接证据足以证明案发时并非康振玉一人在场,郝建宇也在案发现场并作案。

、     几点疑问
1、          被害人租住的房屋平时都有监控摄像头,但是案发时监控却莫名其妙的“坏了”,以至案发经过未能记录。案发地点{也就是郝建宇的家}共安装了几个监控摄像头,难道几个同时“罢工”,就像事先商量的一样集体“坏了”?这样巧的事情让人你要相信。
2、          两个被害人之前一直是在一楼与其姑姑共同居住,但案发前,郝建宇想方设法让被害人与其姑姑分开居住。试想,如果被害人仍然与其姑姑同住,惨剧还回发生吗?
3、          被害人所住房屋的隔壁原有另外一家两口居住,但案发前一天,房东郝建宇将他们赶走。
4、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从容的脱下西装、牛仔裤、红色秋衣等,难道此时他就不怕被害人呼救或者逃跑吗?康振玉一个人对付两个被害人,如何做到既不让两人逃跑,又不让两人呼救的呢?一个人怎么能够同时对付两个人。
5、          案发时楼上的民工听到楼下有汽车发动的声音,为何不去查一查该车的情况?
6、          案发当晚。路口的监控录像显示来回走动的那个人,他不是康振玉,那个人在放哨。alt
三、     咄咄怪事
1、          事发后,内黄县公安局有关人员找到控诉人的原籍内黄县楚旺镇西街村领导,上门来作控诉人的工作,让控诉人不在上告。
2、          控诉人有一亲戚叫刘现堂,系内黄县交警,2011年12月21日内黄县公安局某局长找到刘现堂,让其作控诉人的工作,要控诉人不要上告。
3、          2011年12月3日控诉人去内黄县公安局讨公道,内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警察将控诉人非法拘禁在一间屋子内,不让出门。威逼控诉人写出保证书,保证不再上告,才将控诉人放走。
4、          案发当天,发现郝建宇脸上腿上有伤,我们问办案人王胜利,郝建宇脸上的伤是怎么来的?王胜利说他听到你们喊叫他,他慌了,把衣服穿反了,从床上摔下来伤的。后来又再答复我们这个问题时,王胜利又说:他们出门时摔伤的。为什么一件事说的不一致。
四、     事实真相
1、          控诉人的两个儿子祝正阳、祝正坤与被控诉人的儿子郝鑫素有矛盾,郝建宇怀恨在心。
2、          案发前数天郝建宇曾指使其亲戚将祝正阳、祝正坤骗出校外,进行殴打、威胁。
3、          办案人员对于案发现场被破坏一事的答复是:案发几天后,民工房里的水流出来了。案发现场当时被内黄县公安局封锁了,民工房里的水不可能了出来破坏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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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诉人将祝正阳案发时听到被控诉人郝建宇说:“不让开”的材料交给办案人员时,王的脸都白了,好半天都不吭声了。
5、          内黄县公安局一名了解案情的干警对控诉人说:只有告房东,这个案子才能走上路。
6、          2011年4月14日控诉人到康振宇家了解情况,康的父母非常配合。4月30日再去时,康的父母拒绝配合。经控诉人再三询问,康的父母才说,公安局来了两个人,吵(责备)了他们,并告诉他们:不要相信受害人怀疑房东是杀人犯。(房东就是郝建宇)
7、          郝建宇背景复杂,后台很硬。郝本人是内黄县移动公司经理,又经商多年,财力雄厚。郝的爱人牛玉霞是内黄县公安局的会计。郝的二哥是内黄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郝财粗权大,至今逍遥法外。
综合上述,本案中,内黄县刑警队身为侦查机关,编造假案,遗漏犯罪嫌疑人,放纵犯罪分子,其行为严重失职:内黄县公安局为主管单位,明知有错却不纠,官官相护,包庇主犯,其行为严重渎职。对于内黄县公安局的所作所为,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控诉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秉公执法,缉拿漏网的犯罪分子,严肃处理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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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求把案卷退后县公安局,重新立案,把康振宇移送外地审查,说出真相,还两个10岁的孩子一个清白。                             


来源:中华法律援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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