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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芝法官喊冤声震撼中国媒体:“滥用职权”


时间:2013-03-08  来源:中国执法观察网 点击:

人物名片:
马瑞芝法官(女),1970年出生,河北省沧州人,1991考入河北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分配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庭工作。
法官被和谐的隐情
   2009年7月,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庭庭长李树礼指派马瑞芝法官承办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主管审判的侯云瑞庭长批示,马瑞芝法官把调解书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万万没有想到,三个月后,案外人柴英芝(系民间借贷案中被告人的前妻)上访,认为原、被告串通做假案,转移财产。为平息上访,唐山市中级法院在无权撤销调解书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当事人申请的再审条件”的法律条文,却依职权“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庭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再审。后因上访人继续上访,2011年8月31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又为平息上访,将马瑞芝法官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2011年11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11月14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12年10月19日由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的唯一理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滥用职权:到底是谁在行使?
   在该案中,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是以“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为公诉的唯一理由,并以此“公诉理由”来推定马瑞芝法官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法宝。笔者认为,在该案中,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对马瑞芝法官所持的“公诉理由”是非法的!依据有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注:本案中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了本案由原告住所地即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注:依据此批复得出结论,贷款方原告所在地即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对此案有管辖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综上法律条款就足可以证明唐山市汉沽区人民法庭是对该案完全具备管辖权的,同理,马瑞芝法官对该案的审理亦是合法、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的有无是以“法院单位为主体的承担”来界定的,通俗地说,是法院跟法院之间产生谁具备管辖权的现象问题,也是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的一个程序问题。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把原本属于两个法院之间所产生的管辖权现象问题来强加在马瑞芝法官个人身上,(即公诉理由: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很显然,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公诉理由”是多么荒唐和错误的,这在当今司法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公民行使信访权,何来恶劣影响?
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中提到,利害关系人的上访造成的影响,作为马瑞芝法官“滥用职权”行为的后果。对于一个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她如何判断在原被告双方之外还有一个法定审查范围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即便知道有这“利害关系人”,又如何知道她要上访?并如何控制她上访或者上访的次数?一个公民行使信访权利如果是反映合法诉求,何来恶劣影响?如果诉求无理,影响即便恶劣也应由上访人承担后果,又如何能把这一切与法官联系上?另外,在审判过程中,以及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原、被告作假案的证据,更谈不上马瑞芝法官与其串通作假。
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准则,而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和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却以原本属于法院单位所承担的“管辖权”现象问题来追加马瑞芝法官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借此依据来推定马瑞芝法官为“滥用职权罪”,再以唐山中院错误的裁定为准绳。这简直就是在自创立案标准!滥用职权者,究竟是谁?试问:有谁站出来监督检察机关职权的滥用和行使?就这个层面而言,司法体制改革实乃任重而道远也!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讲话中说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人民法院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只有彻底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方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邓常松)


来源:中国执法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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