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近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从2011年9月开始,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
在北京市法制办征求草案意见时曾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初次审议时,“终身禁入”一条被删减。
2012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一审中被删除的“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修改后再被写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
鼓励组织或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解读
【关键词:管控措施】
在一审草案中被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在表决稿中得以保留。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可以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关键词:食品经营】
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