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岚)日前,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敲诈勒索案适用了禁止令制度,除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外,同时发出“禁止令”,限制三名被告人半年内禁止在指定区域活动。
据办案人员介绍,被告人单某组织杜某、李某以及任某(在逃)等人经过预谋后,在石家庄市白佛客运站附近向从客运站出来的旅客发放“就餐优惠卡”,并带旅客到餐馆。在旅客将“就餐优惠卡”投入桌上纸盒内时,单某等人趁机碰掉桌上摆放的手机、剃须刀等物品,以摔坏物品赔钱为由,采用胁迫的方法,先后向四位旅客索要现金共计280元。
此案中,被告人敲诈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恐惧心理,严重影响了长途客运站周边旅客正常出行的秩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单某、杜某、李某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处三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石家庄市各长途客运站及周边地区,期限六个月。
■法官释法
“禁止令”隔离犯罪诱因
据办案法官介绍,“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案中为了降低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法院适用了禁止令制度。“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法院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这样既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彰显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
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