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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艾滋病卖淫被判传播性病罪获刑


时间:2012-12-28  来源:青年时报 点击:

  建德一艾滋女卖淫被判传播性病罪

  □时报记者 吴海婕 实习记者 林思文 通讯员 白露

  时报讯 如果不是民警过来检查,他们肯定已经发生关系了。价钱谈好了,衣服都脱了,还说好了不用避孕套。最近,他得知那个人女人有艾滋病,想起今年9月份这次经历,陈先生(化名)吓出一身冷汗,“幸亏民警来了”。

  根据浙江省疾控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省卖淫女平均艾滋病毒感染率不到1%,虽然比例不算高,但事实上,由于检查工作等困难,卖淫女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很难被准确统计,还有一部分患艾滋病的卖淫女转行了,也不会被算在卖淫女范围。也就是现实情况这个感染率会更高一些。

  艾滋女卖淫被抓

  女人叫李萍,30岁,建德人。今年9月7日晚,在旅馆,她与陈先生讲好150元的价格,不用避孕套,完事后再收费,两人刚脱了衣服,民警冲了进来,将两人抓获。李萍被处行政拘留,但因身体原因未予执行。

  9月17日上午,李萍和一名男子睡在一家旅馆里,再次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这名男子说,他在这家旅馆住了七八天后,托旅馆老板娘给他物色一个“女朋友”,没想到老板娘效率挺高,真就带了个姑娘给他,而这位姑娘就是李萍。9月16日,他陪着李萍逛街,还花了320元给她买衣服、鞋子。当晚,两人发生了关系,没有任何避孕措施。第二天早上,被检查的民警发现了。

  李萍说,她并不知道这名男子的名字,是旅馆老板娘介绍给她做朋友的。

  这一次,李萍还说出一个事实,她患有艾滋病。原来2010年6月她在一家酒店工作,做健康证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出她有艾滋病。

  “究竟是如何感染上,我也不清楚。”李萍说,在那之后,她没有再去复查过,她觉得身体勉强还过得去,经济困难的她也确实没钱看病。

  身体因素导致她找不到工作谋生,迫于生计,2011年6月份后,她开始卖淫,和很多人发生过性关系,不过,一般情况下她都会让客人戴避孕套。

  为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近日,李萍因传播性病罪被建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审解释说,李萍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实施卖淫行为,所以构成传播性病罪。

  虽然《刑法》中只明确梅毒、淋病等为严重性病,没有将艾滋病列为严重性病,但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指定的性病有8种,除淋病、梅毒外,还包括艾滋病等。因此,8种疾病都应当认定为严重性病。

  构成传播性病罪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必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二是此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如果只是夫妻间的性行为、恋爱中的性行为、姘居中的性行为、通奸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属于道德规范的性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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