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记者从盐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延伸食品安全监管触角,我市日前专门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水产品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举报的途径包括来人当面举报,电话、传真举报,网络举报和信函举报,以及其他途径。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据悉,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最高可奖励10万元。
新闻链接:
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盐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88322120
盐城市农业委员会:88269421
盐城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88204397
盐城市商务局:12312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9805997
盐城市卫生监督所:88243240
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1
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365-2
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88302431
来源:盐城新闻网-盐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