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政策有望增加新内涵
对于合作社概念的理解,有专家指出,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和合作社的意识培育长期以来落后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进展,面临着合作制重建的艰巨任务。
1995年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百年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指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和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学者唐宗焜对此进行了四点解释:首先,合作社是“自治联合体”,不是其他组织或机构的附属物;其次,自治联合体是人的联合;第三,人们自愿联合的目的是满足社员的各方面需求;第四,合作社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是法人治理结构。唐宗焜认为,“联合所有”保证了社员个人在合作社中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在“共同所有”下对社员权益的侵犯;“民主控制”保证了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的资本、经营决策和分配实施控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
据了解,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包括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不论是合作社形式,还是“公司+农户”形式,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业内人士认为,从这一论述看,组织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有望成为新的惠农政策主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头阵
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是要素投入的集约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生产手段的科技化、产业经营的一体化。由此看来,发展新型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业组织化生产提上日程,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将为此扫除障碍。
11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农村稳定,而且威胁粮食安全,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保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放在第一位。
针对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问题,韩长赋近期曾表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的扶持力度。
据了解,多个市(县、区)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平谷区、河北省肃宁县、天津市静海县、湖南省湘乡市、辽宁省海城市、黑龙江省海伦市克山县、上海市松江区等。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未来土地制度改革还需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使农民自己参与到耕地的保护当中,农民能够在土地征用、土地用途转换、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发表意见;二是国家要本着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做好规划。
相关领域公司料明显受益
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未来发展影响巨大,对A股市场相关公司也将产生影响。从投资者角度看,由于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必然需要农业机械的大量使用和更为便捷、高效的农资流通市场,受益于农地权益增值的公司以及农机农资流通板块的公司值得关注。
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