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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与结算不一致顾客该怎样维权?


时间:2012-12-19  来源:滕州日报 点击:
  “标价4.5元的脸盆,交款时扫描条形码却显示6元,收款员说以条形码价格为准,这属于价格欺诈吗?市民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12月17日,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在一家洗化超市购物时的遭遇。

  据张先生介绍,当天他想在超市购买一个脸盆,经过仔细挑选,他选择了一个标价为4.5元的脸盆。到收款处交钱时,收银员扫描脸盆上的条形码,显示的价格却是6元,比标价多了1.5元。“当时我就与收银员理论起来,因为在脸盆的货物标签上用圆珠笔清晰地写着‘4.5元’的字样,可是收银员却说店内商品以条形码价格为准,所以这个脸盆也不例外。”张先生表示,如果当时购买的东西多,或者不注意价格,就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他对商家的这种做法很反感,并想讨个说法。

  针对张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市物价局检查所的相关负责人。根据张先生的遭遇,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将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由于该商品的标价与扫描条形码价格不符,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吸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应该做到两者价格一致,如果市民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拨打市物价局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维权。 


来源:滕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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