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霞口船厂为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建造的“东泰葆泓”号静静地停靠在龙眼港码头内。因“洋船企”提供的“二手”发动机问题,自2008年下水至今,该船仍无法交付使用。资料片
西霞口船厂与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获最高法终审裁定
“洋老赖”侵权 中国法院就得管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张军涛)12月16日,西霞口船厂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最高法终裁认定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共同侵权案不存在管辖权异议,该案将交由青岛海事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因此成为国内船企与外国船商纠纷案中首例经裁决定在国内法院审理的案件,在中国造船工业界国际维权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起发生在西霞口船厂的跨国侵权纠纷案,从开始,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洋船企”就坚称中国法院无权管辖。鉴于这起跨国官司中两大“洋船企”存在的“故意串通和欺诈”,11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一再坚持的巴黎、伦敦仲裁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因此,青岛海事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西霞口船厂诉瓦锡兰、西特福侵权案的管辖权异议至此尘埃落定。
2006年,西霞口船厂承造了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2艘多用途船,并根据后者指定购买了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2台船舶发动机。此后,船东弃船,西霞口船厂在对船舶发动机进行调试时发现,该发动机是经过翻新的“二手货”。2011年,西霞口船厂将涉嫌商业欺诈的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和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庭。但西特福公司、瓦锡兰集团一再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即使经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归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他们仍以此为由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对该管辖权异议案开庭审理,并于11月30日作出终裁,支持青岛海事法院对该侵权案的受理权。
对此,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周安昌表示,此前,我国船企的涉外纠纷基本都是到国外仲裁机构接受仲裁,极少胜诉。西霞口船厂这起跨国官司获最高法支持在国内审理,扭转了中国造船企业在国际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意义巨大。
新闻延伸:赢得管辖权裁定 中国船企挺起腰杆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争取,西霞口船厂终于迎来一个关键性的裁决,其一波三折的维权之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手握裁决书的西霞口船厂总经理王强更是满脸兴奋,因为他深知这一裁决得来不易。
据介绍,中国造船业目前已跻身世界三甲,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中国船企在世界上缺乏话语权。中国船企与国外船东、设备供应商产生的涉外纠纷,只能在对方指定的伦敦、巴黎等地进行国际仲裁。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中国船企在涉外仲裁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
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赢得管辖权裁定,除案情本身确实存在有利于西霞口船厂的因素外,还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造船工业在全球分工中被动地位的全面调研,发现了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分工与纠纷解决现象。
“我们船厂与洋船企的纠纷案确定在国内审理,这在国内造船业中是第一次,为整个行业开了个好头。”王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结束了这场管辖异议案持久战,让中国船企得以在中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扭转了中国造船工业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提供了享有救济权利的渠道,更为众多陷入涉外纠纷泥潭难以自拔的中国船企带来了希望。
来源: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