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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大量无经济能力的交通肇事者和受害人,《


时间:2012-12-08  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

  -有关部门正在举行交通事故救助演习 图TP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已成意外安全事故的“第一杀手”。交通肇事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肇事者无力赔偿怎么办?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年5月,《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实施。半年多来,浦东、杨浦和青浦交警部门承办的交通事故案件,已有当事人启动救助基金垫付申请。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适用范围、垫付流程,究竟如何设计?本报为此特邀市人大代表、普陀区法院法官章思广解读“细则”。

  救助基金“7大来源”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交通肇事者及受害人均无经济能力,以致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治及赔偿;更有甚者,肇事者害怕承担巨额的医疗和赔偿费用,故意将受伤的受害人抛弃或致死。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应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发生造成人员伤害的交通事故时,由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但是,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又该怎么办?社会救助基金的办法是: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事后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那么,救助基金又如何筹集?细则明确了救助基金的7大来源——

  -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

  -市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孳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

  垫付费用有“上限”

  “本质上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属于‘社会救助’,而非承担‘赔偿义务’,基金垫付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垫付应有限额。”章思广说,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限额与“72小时”相关。

  依据细则,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若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明确了垫付“上限”,一旦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家属提出了“救助基金垫付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后者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抢救费用,若审核符合垫付要求,抢救费用即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如此规范,让医疗机构的抢救少了后顾之忧,可以放心大胆地救死扶伤。”章思广说。

  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冤有头,债有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垫付“救命钱”,但也有权依法向责任人追偿。一份“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通知书”把还钱期限和金额说得明明白白,责任人必须“行动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或将现金转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否则,救助机构将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市财政局设立了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适用。而救助基金管理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都纳入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本报记者姚丽萍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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