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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还能继续吗?


时间:2012-12-08  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
孙振飞
孙振飞 摄

  本期话题

  知假买假,然后找商家索赔,王海等人正是采用这种方式而成为了著名的“职业打假人”,但随着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这些职业打假人可能将不再拥有生存空间。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列出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受理的8种情况,其中一条便是“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这意味着“知假买假”式的“打假”行为将不获支持。

  这一条款甫一出炉,立刻引起多方热议,本期“圆桌会”讨论的议题便是:“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行为还将继续存在吗?

  本期嘉宾

  职业打假人 王海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绍华

  原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资深化妆品市场专家 吴志刚

  本期主持人

  南方日报记者 赵新星

  为什么不受理“知假买假”?

  王海:按照我们国家一些行业规定的起草惯例,这个《办法》很可能是由相关的企业、行业协会来捉刀草拟的,因此会站在企业和行业的角度来设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比如手机质量三包的相关规定就是诺基亚等几个大厂商来共同起草的。职业打假行为会对企业的销售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很多时候这种影响是不利的,因此企业不可能欢迎。

  吴志刚:我对“职业打假”的定义是,在中国市场上假冒伪劣泛滥而政府监管不力的背景下,一部分个人利用现有法律规则为自身牟利的行为。然而,国家相关法律的原意是保护消费者在受到制假售假行为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益,而不是被用来作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所以这次《办法》的出台,只不过是重申相关法律的原意。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有企业向相关部分反馈了受到“知假买假”行为影响的情况,从而令质检总局采取了保护企业的态度。

  将对职业打假产生消极影响

  王海:对于我自己来说,一定还会继续行动。事实上,这个《办法》的出台对我的打假行为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为我从来不曾向质检局申诉过,未来也不会。第一个原因是没效率,向质检局申诉的周期需要120天左右,还不如找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快。第二个原因是没效力,质检局的规定、认证、申诉结果等都不具有强制力,所以不如直接找法院,虽然法院的受理周期更长,但法院的结论是有强制力的。

  赵绍华:尽管这个《办法》不具有强制性,职业打假人也不会去找质检局申诉,从而不会直接对职业打假行为产生影响,但在客观上来看,《办法》代表了政府的态度和倾向性,代表官方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的不认可,这将在社会观念层面对职业打假和消费者个人打假行为产生消极的影响。

  职业打假牟利是“假公济私”

  王海:我知道会有人不理解“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的行为,但在我看来,这是一种个人层面的制度创新,是个体消费者在政府部门的质量监察体系之外利用国家现有的制度设计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增加全体消费者福利的行为。它对于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行为能起到非常有效的遏制作用,应该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而不是阻拦。

 

  赵绍华:正因为政府的质量监察体系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才会出现消费者个人打假、职业打假的行为,这是合理合法、无可厚非的,并且在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行为,总体上有益于商业秩序的改善。相反,政府如果对个人打假、职业打假进行限制,这客观上就是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放纵,不但不监管,反而当起了制假售假的保护伞。

  吴志刚:通过“职业打假”为个人牟利,从法律层面看是可行的,客观上也促进了相关市场主体认识到制假售假的风险;但从道德层面看,这是一种“假公济私”的行为,有待未来法律进一步完善之后作出评判。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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