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现代白毛女”的维权悲剧
时间:2012-12-03 来源:联动新闻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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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部电影叫《白毛女》,说的是旧社会的事情,佃农杨白劳因欠地主黄世仁的高利贷被活活打死,其女喜儿被地主抢走,受尽虐待后在穷人的帮助下逃进深山。风吹雨打,寒冬酷暑,严酷的野外生活,使喜儿头发从黑到灰,从灰到白,最后成了鬓发完全雪白的白毛女。是共产党解救了她,让她“从鬼变成人”。
湖南常德妇女占庆云因离婚问题判决不公、年年上访,现年46岁的占庆云已是满头白发,成了一名可怜巴巴的“现代白毛女”。 占庆云认为,古时的陈世美能被铁面无私的包青天推上狗头铡,而她的丈夫杨文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现代陈世美”却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强力保护。杨文龙曾经将家里的锅、菜坛打破、将40多斤菜油泼进稻田、将粮仓屋牢牢封死,目的就是将占庆云赶出家门。法官审案时却清描淡写地说“这些都是小问题!”占庆云曾经在人民法院多次跳楼以死抗争,后又多次赴京上访。她曾经露宿在法院大门口,曾经在寒冷的天气里躲进女厕所里御寒……
现在,这幕维权悲剧仍在延续……
法院判决冠冕堂皇 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占庆云是湖南常德桃源县黄甲铺乡杨家庄村的一个普通农妇,1992年经人介绍与同乡杨文龙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杨文龙曾于2007年3月6日、2008年3月3日两次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2月19日,当杨文龙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当年5月29日,桃源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为所建厨房四间全部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8826元由原告负责清偿,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20000元。对于杨文龙泼油、封粮食等问题,法官认定为“小问题”,不予理会。
占庆云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尤其是在1994年4月19日,她被杨文龙性生活暴力致残,法院没有判决赔偿,经济帮助款20000元对于治病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太少;杨文龙隐瞒了夫妻18年的共同财产,无故泼油、封粮食也不是什么小问题。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错误,因而对判决不服,便上诉至常德中院。常德中院经审查后,对一审判决大部分予以维持,对共同财产中的猪栏一间、4000斤稻谷、农具、餐具判定归占庆云所有;2000斤稻谷、谷仓一间、猪栏一间、21寸长虹牌彩电一台归杨文龙所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300元,由杨文龙负担100元,占庆云负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占庆云不服终审判决,走上了漫长的申诉维权之路。
曾经沧海难为水 除却巫山不是云
现有的证据表明,本案中的原告杨文龙10多年来一直过着一夫两妻的生活。早在1988年9月,杨文龙与第三者全承珊相识相爱,全承珊家要将杨文龙招为上门女婿,杨文龙的母亲坚决不同意,因为杨文龙家特别贫困,全承珊也坚决不愿嫁到杨文龙家受穷,因此,这桩婚事在1989年4月告吹。
1989年5月,杨文龙通过亲戚介绍向占庆云求爱,双方经过深入了解,自由恋爱,在1992年元月自愿领证结婚,成为合法夫妻。1993年2月18日,生下女儿杨依妮。杨文龙“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他一边娶占庆云为妻,一边与全承珊继续保持非正常往来。
1993年4月,生完孩子两个月后的占庆云再次怀孕,4月19日晚杨文龙野蛮地、粗暴地对占庆云进行性虐待、性摧残,造成小产,流了很多血。据当时接诊的医生介绍,病人送来就症时面黄肌瘦,非常虚弱,严重贫血,妇科炎症严重。由于家境贫寒,没能继续治疗,医生说肯定留下后遗症。
从1994年3月到2003年6月,这期间杨文龙与全承珊情书不断,从情书中可知,双方已经通奸了无数次,法院留存了这些情书的原始证据。从2003年12月开始,双方干脆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以下内容均选自双方情书:
承:短时相爱不要难过,我们一定要让它变成长时的相聚 ,长时的快乐!
承:不是不明白,而是变化快。丈夫照样“爱”,夫妻已拜拜!
龙:庙公头相会,念念难舍啊!庙公头相会,知你人是我。但愿我的心,伴你到天涯。
龙:只要你无怨,我也无悔,爱是那么美,我心儿好醉!
承:我的祝福长住你心中,祝老师永远美丽快乐。只要有你在我身边,我的每一天都充满了喜悦。只要知道你爱我,我就拥有了一切。只要知道你快乐,我也就快乐了。只要你永远属于我,我的梦想都将会实现!(注:杨文龙只小学文化,全承珊高中文化,故杨称全为老师。)
龙:成功难,不成功更难!相识满天下,知我能几人?自从遇见你,幸福降临了,为实现梦想而奋斗!
这就是杨文龙三次起诉离婚的真正原因。显然,杨文龙与占庆云的婚姻感情破裂,杨文龙应负主要责任,全承珊充当了可耻、可恶的第三者。由于法官认为这些都是“小问题”,因而在判决中对此只字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两者是完全吻合的。
从2005年开始,杨文龙当上了小包工头,腰包鼓起来了,变成了“先富起来的人”,便加快了离婚步伐,迫不及待地要实现梦想,果真是“只要你无怨,我也无悔,爱是那么美,我心儿好醉!”“只要你永远属于我,我的梦想都将会实现!”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首先就没有查清原告起诉离婚的真正原因,没有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故意混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也没有依法判令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给予补偿,而是以所谓“经济帮助款”的说法掩盖枉法裁判,这样的判决对被告极其不公!
2012年2月,杨文龙用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买地基、挖鱼塘、建造新房,大兴土木。现在新盖起面积达100多平米的楼房,正在装修中。杨文龙与情人过上了幸福生活,而占庆云仍然奔波在上访维权途中。
谁来解救这个可怜的“现代白毛女”?
最近,占庆云在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康为民院长的求救信中写道:
我是一个农村妇女,现年46岁了,来自常德桃源县黄甲铺乡杨家村六组。我从2011年6月21日来到省高院申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常德中院、桃源县法院的民事判决。我一次又一次向贵院申诉,等到现在,又是一年多了,还没有任何答复。体弱多病的我,痛苦伤心;无能为力的我,饥寒交迫。我的丈夫杨文龙及桃源县法院快要把我逼疯了,不知多少次,我无法控制自己。
作为申诉人,我不服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理由是:
1、因为杨文龙捏造、诽谤、诬告、伪造假证,甚至无故对我进行殴打。并不是夫妻感情的破裂,而是他贪风流。以前我在家带小孩、种田,他在外打工。再说全承珊与杨文龙在1988年就谈过爱了的;全承珊因杨文龙家庭十分贫困而离去。我在2005年8月16日晚上找到他与全承珊的多年情诗,才知道杨文龙过着一夫两妻的生活,证据在人民法院。我是杨文龙的发妻,法院若不改判,就是逼我赶尽杀绝,就是逼我与全承珊同归于尽,若是其她女人,我会网开一面,放她一马。
2、一审、二审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若是没有受贿,就不会说:“杨文龙泼了油、封了粮食”是小问题,我的粮、油是凝结着家乡众人的汗水,油、粮是人的生命脉呀!无故“泼油、封粮食”就是无故杀人,杨文龙触犯的是刑法。恶人先告状,法院应该是公正的调解或判决。法院若没受贿,我应该享受到婚姻法第十八条的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待遇。法院若没受贿,就不会欺骗我。我上诉材料交给了一审,一个月后没转到二审,通过三次三个多月时间的追问,还骂了我,最后才立案。连杨文龙与他的母亲在本地都说了狂傲的话:“我们花了5万元钱,搬的是有权有势的人,让她越告越惨……”
3、二审法院、常德市政法委欺骗我。2010年元月5日,我来到常德法院,元月6号凌晨1点,有几个部门的领导在场,常德政法委的领导承诺说:“给你重新取证,重新审理改判”。 2010年元月15号,桃源警察、笔录员还有几个部门的领导为我取证。元月19号,在几个部门领导的督促下才给我打开粮仓屋的门。 杨文龙2009年元月18号封的粮仓屋门,到2010年元月19日才打开门,封了一年多了……从此一审、二审再没给我回答了,找他们我也找不着。一审、二审若没有受贿,2010年农历9月14日,就不会差遣乡里、村里的干部把我骗出杨文龙的楼房正屋,我一天没有再嫁人,我就是杨文龙的发妻,不管是谁,要把我从杨文龙家里赶出屋的话,我只有住法院。我嫁给杨文龙21年了,我的婚生女儿已有19岁了,我没有触犯法律,我信基督教、是因病而信,是在1999年得到杨文龙支持了的,是受到国家宪法第三十六条保护的。
桃源法院为了强判我与杨文龙离婚,判给我2万元所谓“经济帮助款”,以及我欠的帐8826元钱,因我不服判,这两笔款至今还在法院。
我的申诉书又交了五个多月了,是否立案?能否改判?请求法院给我书面回答,请求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我的案子……
占庆云的遭遇是凄惨的,悲凉的,谁来解救这个可怜巴巴的“现代白毛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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