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获悉,《宁夏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即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居民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应在12小时内入户测温,测温时间为6时至22时,经测定一周内测温两次以上不达标的按一周不达标算,一个月内超过三周不达标的视为整月不达标,相应的退费(核减)金额按应交费用÷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50%计算。用户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的,用户可向所在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经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
据悉,每年进入冬季采暖期后,因缺乏统一的执行办法,居民住宅申请测温、室温达标(不达标)天数怎么界定、相应的退费金额如何计算,均成为居民和供热方的矛盾焦点,特别是老旧小区由此引发的投诉和纠纷较多。《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解读
测温范围为卧室和客厅
《办法》中所指的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范围为用户的卧室和起居室(下称“居室”)。热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首先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供热单位应自申请之时起12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测温时间为6时至22时(节假日不休息)。测温应在用户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居室中央,距地面1米-1.5米,测温表的稳定读数(5分钟以上)为实际有效温度。入户测温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
经测定,用户居室平均温度不达标的,视为当天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在一周内再次进行测温,各次测温间隔至少一天。一周内测温两次以上不达标的,按一周不达标计算;一个月内超过三周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
供热单位测温不得收检测费
《办法》规定,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并由测温人员与用户双方签字有效。
供热单位入户测温后与用户存有室温争议有一方拒绝签字的,用户或供热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温。用户拒绝签字,且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的,视为当月室温达标;供热单位拒不签字,且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
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测温时应通知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供热单位不派人参加的,专业机构测温有效,测温后应出具室温检测报告书。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测温,用户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月室温达标。专业机构测温达标,由用户支付检测费;测温不达标,由供热单位承担检测费。
供热单位测温,不得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损害供热设施等行为不退费
《办法》明确,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和检测报告书,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核减)手续,退费(核减)金额=应交费用÷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50%。
用户有以下行为,造成居室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退费责任,具体包括: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连接或隔断供热设施;擅自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防水装置;改变房屋结构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因停水、停电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供热单位停止供热的;因极端天气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居住建筑设计温度要求的;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调低室内温度或关断、关小热水阀门的,以及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记者 张艳丽)
来源: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