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张若凡)近日,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文,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中心,加强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提升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同时规定,各级医疗救治中心不得因欠费拖延交通事故伤员救治。
各级医疗救治中心由具有较强外科诊疗和重症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进行组建。自治区级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中心由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组建,19家市级综合医院组建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中心,79家县级综合医院组建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中心。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中心主要负责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伤员特别是急危重症伤员的院内医疗救治。上级医疗救治中心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下级医疗救治中心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下级医疗救治中心在积极做好伤员分类收治的同时,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救治情况,根据救治需要申请上级医疗救治中心组织专家会诊指导,必要时组织伤员转诊、转院。通过整合医疗资源,集中力量、集中专家加强急危重症伤员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伤残。
我区卫生及公安部门要求,各地要完善“120”呼救服务台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互相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全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与120急救中心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道路交通事故的院前抢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120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各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必须服从所在市、县级120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
各级医疗救治中心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不能及时交纳抢救费用的交通事故伤员,实行先抢救、后收费。不得因欠费拖延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因费用问题延误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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