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投诉陕西志丹县交警大队对一起车祸事故认定亊实不清涉嫌包庇枉法办案
一: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时间:2016年7月4日9时20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甘志路68km+900m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呈南北走向,柏油路面,该路段视线良好,道路全宽5.8m。
我父周文林,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南向北行驶。
王兴富驾驶无牌照的中国陕汽生产的车辆识别代号后8位数为DX118488(司机通常称大梁号)奥龙中长半高顶自卸大货车。从北向南行驶。

事故发生事实经过
王兴富在路面平直,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未能注意路面动态高速超车,突然穿越黄虚线,侵犯他人的路权驶入左侧车道未能确保安全。侵占了我父周文林驾驶的摩托车全部路面。在瞬间横斜侧翻,将我父连车带人直接压在了侧翻的车辆底下。直接导致我父当场死亡,乘车人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


王兴富应负全部责任,我父周文林无责任。
该路段的道路全宽仅有5.8米宽,王兴富驾驶的车全长从车头至车尾的长度少说也有8米多长,横侧翻后的型态是,车头顶在左侧路面之外约有三米左右的石洼上。可见瞬间侧翻时不但占据了全部路面还占据了公路有效行车路面外的水渠。可想而知在那一瞬间做为任何人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时都不会料到他的前方会在瞬间横翻一辆车,刹车已来不急躲闪无处躲,直接遭受灭顶之灾。
显然王兴富的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起着根本性的、决定性的作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明显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
我父驾驶的摩托车遵守了机动车实行靠右侧通行的规定。两死一伤的骑乘摩托车的人,虽存在未戴安全头盔,无驾照等行为,但是该行为并非引起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即使两死一伤的人头戴安全头盔及取得了驾照,亦不能避免此事故的发生,因此王兴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我父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及其亲属带来了巨大灾难与痛苦,受害人未戴安全头盔、及未取得驾照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忽略不计,可以认定为是一般过失,本案处理宜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向受害人方倾斜,尽可能给予受害人赔偿以抚慰其创伤,缓和社会矛盾。
交警队认定肇事车主为贺世锋事实不清嫌涉包庇贺世东
该认定书认定王兴富驾驶贺世锋的车。我们认为贺世锋提供不出该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购车发票、买车合同、连买谁的车都提供不出来,何年何月购买的也提供不出来。居我们了解该车已在志丹非法营运了三年之久,请问交警以何证据认定车主是贺世锋?
我们通过交警队了解:7月6日一名姓贺的交警告诉我们车主是贺世东,但是,另一名姓陈的交警告诉我们车主是贺世锋。
我们通过该车定点维修厂了解到,该车车主是贺世东,多年来一直在该厂定点维修保养,他还有一辆153型号的洒水车也在这里定点维修保养(有录音、录象视频为证)。
我们通过贺世锋的妻子了解到,她亲口说的大概意思是;我接到我弟弟贺世东的电话,“嫂子我和你商量个事,我的车出事了,我在政府工作,不方便承认我是车主,我想让我哥替我担车主的名,司机那边和我哥都说好了,政府领导是咱们的亲戚,帮忙压事,花钱多少我出,你放心”。贺世锋妻子说的具体原话有以录音、录像、视频为准。
根据交警队调的司机王兴富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一天的话费单,王兴富第一时间打给手机号码为13325314343的电话,经查这个手机号码用户是志丹县政府办,而贺世东就是政府的工作人员,贺世东若不是车主,王兴富为什么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给其打电话?
该肇事车来路不明有拼装车之嫌
依据该肇事的识别代号后8位数DX118488调查得知:陕汽重卡销售公司了解到,他们将该车在榆林市物资机电有限公司销售的,卖车的业务员是张丽华和田健,由他两个业务员于2013年3月13日将该车卖给王继华客户。
依据该肇事车门子上喷的有“宏茂源汽贸”几个字的线索和该车的识别代号在山西保德县宏茂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调查到,他们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将该车卖给了一个名叫郭建的客户。
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就是相当于人的身份证号决不会重号,识别人是谁生的以DND鉴定结论为准,陕汽厂工作人员说他们厂里的汽车绝不会出现车辆识别重复代号。
根据以上调查肇事车辆有一个明显的疑点,该肇事车辆来路不明,有拼装车之嫌。交警队为何将肇事车的来龙去脉不调查清?依照法律规定,销售拼装车与驾驶无牌照车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着本质不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末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车型。该肇事车辆未注册、无牌照却能够在志丹县非法营运三年之久。事发后,志丹县交警部门竞然没有委托对该肇事车辆进行司法鉴定,到底该肇事车辆是拼装车还是冒牌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志丹县交警部门是执法部门,不依法查清肇事车辆的来龙去脉,草率结案,是不懂法还是有意包庇谁?
如今我父不能入土为安,无钱办理丧事,真正的肇事车主贺世东逍遥法外,我母亲和两个姐姐找贺世东要求拿钱安葬我父亲,引发矛盾三人被公安机关分别拘留5至7天。
我们对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父负次要责任不服,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县交警队向延安市交警支队递交了复议申请书,2016年8月10日延安交警支队做出了复核结论,该案事实调查不清,于以撤销。奇怪的是志丹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8月19日下午给我们下发了《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载明“我院已收到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王兴富涉嫌交通肇事材料。可见志丹县交警队无视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令我实在难以理解,在志丹县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是怎么回事?
恳请上级相关领导督办此案并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为民做主,还我一个公道。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