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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责任谁之过?


时间:2016-08-27  来源:未知 点击:

一封来自刘海豹的求助信

尊敬的各大媒体:

        我叫刘海豹,漯河南岸春晓施工现场在2015年5月28日发生安全事故。政府在5.28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原因,责任追究没有实事求是,没有依法查处,责任划分不明,导致出台的《5.28事故调查报告》严重失实。没有法律依据或引用错误,给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受害单位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对《5.28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重新认定,我多次去漯河市政府各个部门去反映问题却得不到解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媒体求助,希望给我们主持公道,还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公道。

事故原因及过程

 

        5.28事故责任直接原因认定:漯河市泰同盛从业人员杨英勇严重违章作业,没有按照规定从塔吊工作爬梯上塔机,而是要通过攀爬钢管及附墙进入塔机,在攀爬过程中临边防护中的第二根钢管突然脱落,身体失去平衡,在抓墙未果的情形下坠落楼下。(见5.28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当事人王银龙说:杨英勇根本就没有攀爬塔机附墙,只看见杨英勇趴在钢管上往外看,防护钢管突然脱落,“咦”的一声,人就飞出去了,技术组组长冀斌没有记录而是问我是不是你把杨英勇给推下去的?当时就把我吓懵了,冀斌又推理说应该是人站在钢管上、、、冀斌说完后就在纸上写,具体写的什么我也不知道,后来说让我签字按手印就可以走了,当时我反应的事实情况有没有记录我也不知道,当时把我吓的什么都不知道,出来半天我都没有反过劲 。

        调查组对于钢管突然脱落,这个主观事实没有深入科学地进行调查,怎么能让人信服?钢管为什么会突然脱落?如果没有钢管脱落,杨英勇怎会从楼层坠亡?科学的认定上应该是,临边防护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三章第一节,否则就应该追究相关的责任方......这么多问题,调查组为什么不闻不问?竟然不去采信,怎么能让人心服口服?又怎么能实现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不愿接受的责任划分

 

        对事故单位定为漯河市泰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因为我公司只是做租赁业务,不具备有安装拆卸资质,事故发生现场是南岸春晓8号楼工地,事故发生部位是总承包单位(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事故单位应该是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何况施工单位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公司安全科长均不在现场履职。(要求:更改事故发生单位,依照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来处理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5.28事故报告第9页明确写着施工现场没有任何手续属于违法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科长及总工程师均不再现场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张占举还委托没有安拆资质的公司组织没有安拆证书的人员违法违规私自拆除塔吊,却不去依法追究林豫公司和张占举的责任。而是把刘海豹划为重要管理责任。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各条法律法规。(因与机械安装,拆卸,维保没有任何关系),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应该负主要责任,监理负第二责任,其次才是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两年来的维权与诉求

 

      1)2015年9月29日17:00收到漯河市安全局下发漯安办【2015】28号文件,关于漯河市南岸春晓住宅小区八号楼项目部“5.28”高空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因不服事故报告中的处理情况于2015年10月10日向漯河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5.28事故有关的事实证据。

       2)本人要求必须依据事实基础,法律依据,公平公证的处理5.28事故,并要求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对社会公开。本人多次追问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及事情的进度都无果的情况下。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专员在未按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调查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7日出了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豫政复决【2015】741-742号文件,维持漯河市5.28事故调查报告结果。

       3)2015年12月14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下发(2015)许行立字第12号文件认为5.28事故报告为内部行政行为,即不对外发生法律效率,也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不予立案。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6)豫行终340号文件认为5.28事故报告系内部行政行为,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也不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不予立案。

       5)漯河市安监局置事实基础,法律依据于不顾,不但不给本人一个公平公证的说法,反而于2016年3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安监管罚告【2016】协-01号文件。本人2016年3月29日16:12-16:40在漯河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递交陈述申辩笔录。

        6)漯河市安监局于2016年4月6日下发(漯)安监管听通【2016】01号文件,定于2016年4月15日09:00在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以后本人多次到安监局找张向阳科长询问调查情况,张科长说他也不知道,看领导怎么说。在本人多次逼问下,张科长说让我去找领导郭德才局长。

         7)2016年7月15日本人在安监局预约杨金贯局长时,王利超科长现场打印,盖章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漯)安监管罚【2016】协-01号文件。我问王科长为什么我反映的问题,提供的事实证据,实名举报冀斌的材料至今没有结果?处理事故就不依据法律法规吗?王科长表示他只是一名职员,领导吩咐的事情他要做到,让我有问题去找领导。

         8)2016年7月15日9:50左右,终于等到杨金贯局长,杨局长说他只是一个副职,所有的事情都是领导拍板,让我预约郭德才局长。

        9)多次预约郭德才局长未果,终于在2016年6月21日上午在郭德才局长办公室碰到他。当我把事实情况及所有的材料证据汇报给郭德才局长,郭局长开始说这些事情他不知道,后来表示会在两周内给我结果。后来一直没有结果,给郭德才局长打电话也不接,实在没法于2016年7月15日发短信给郭德才局长,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求助人要求:

   1)要求对5.28事故报告必须依据事实,法律法规来处理。

   2)漯河市安监局所有的事情难道都是领导直接拍板吗?所有的事情都不需要尊重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吗?依法治国,给漯河市人民及社会一个公道。

 

                        求助人:刘海豹 18639

                               2016 年 08月 15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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