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农民李科长讲述派出所“过堂”历程
阜阳农民李科长因为琐事和邻居小打小闹,5天后对方当事人的嫂子在家服毒自杀身亡。此后,该案件在辖区派出所的“调解”下,“凶手”赔付给死者家属18万元(含11万元《借条》)。当债权人手持《借条》向法院起诉索要欠款,颍州区法院到派出所调取卷宗,几名律师阅卷后惊奇发现:两年前李科长被派出所给忽悠了。
从2015年4月份开始,针对阜阳市阜临路派出所涉嫌多项严重违法办案问题,李科长多次向上级机关反应要求彻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有关单位避重就轻,答复结果始终无法让其信服。
王所长似阎王 李科长似羔羊
李科长,男,汉族,现年42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郝庄村新鹿自然村村民。“我被关了61个小时,经不起所长吓唬、折磨,所长说要判叫我坐7、8年的牢,没文化又不懂法,当时怕坐牢呀!”面对记者采访,李科长回忆当初在派出所的遭遇义愤填膺——
2013年12月1日晚8时许,我与本村邻居徐金彪因琐事争吵,后被邻居劝和结束。12月6日,徐金彪的嫂子储继芳死亡。徐家向派出所报案,称储继芳是被我逼死的。12月7日上午10时许到派出所询问笔录,并被滞留。
2013年12月8日晚上,王所长脸喝得通红,对着我使劲吹了一口气,同时用手用力拍了一下我的后脑勺,问:“可老实?”。徐金意(徐金彪大哥)给王所长递上一支香烟:“王叔,抽支烟。”王所长接过香烟点着火,对其他干警说:“拿胶布来,把李科长眼捂上打,看他可招认。”王所长走到我左侧,用右手使劲压我手腕上的手铐,铐子压进肉里。“你看,我左手手腕上现在还有伤疤呢”,李科长对记者说。
12月9日夜里10点多,储可友(徐金彪表叔,系阜阳市某社区负责人)对王所长说:“王所长,看来李科长不见棺材不掉泪,你看该判就判吧!”王所长对我威胁道:“李科长,你是给脸不要脸,那么多人帮你讲情,给你机会你不把握,等判你个7年、8年再出来,说不定你老婆都跟人跑了,你考虑过你小孩安全吗?还有你母亲没有人照顾的问题吗?”
迫于无奈,我与对方签了“调解协议”,派出所在协议上加盖了印章。派出所又连夜把我送到阜阳市拘留所。天亮后,王所长亲自到拘留所给我戴上手铐、脚镣再次带回派出所,要等钱到位了再放我。10日晚上,我家人带来7万元现金,余下的我分别给储可友和高某打了6万元、5万元的借条。当天(10日),公安局机关落款日期为12月9日的阜公州(治)行罚决字【2013】第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科长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该决定书载明:“2013年12月23时许,李科长在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郝庄村新鹿庄借故对徐金彪实施殴打。”
10日20时,我才被放出来。当晚,被蒙在鼓里的我在阜阳市委北门某饭店,出于“感激”还宴请了储可友等人。储可友后来为了向我要回所谓借款,甚至动员黑道的人威胁我。一直到储可友起诉至法院。
“这真叫被人卖了还帮人家数钱”,李科长苦笑着说。
派出所里羁押61小时 屈打成招签字
李科长继续说,阜阳市阜临路派出所所长王某、民警刘某,传唤我到派出所留置盘问,12月7日11时开始做笔录,直至12月10日凌晨1时许,将我送往阜阳市拘留所,留置盘问时间长达61小时。我在被派出所羁押期间,王所长和民警刘某对我进行体罚和恐吓,并连续3天不让我吃饭、睡觉和上厕所。在12月10日凌晨,我实在无法忍受体罚和恐吓,于是在储可友等人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书上签字画押。
阜临路派出所存在以下重大违法办案问题:
1、超期羁押。根据《警察法》第九条,“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但是,派出所却对我连续羁押61小时,从我的笔录时间及拘留所的关押时间记录可以清楚的证明,派出所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的上述规定。 2、派出所私设公堂,违规使用戒具。储继芳的死亡问题,我与死者没有任何冲突,也没有任何矛盾。派出所认为储继芳是因与我打架而喝药死亡,完全是罔顾事实,颠倒黑白。为能安排我与死者家属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阜临路派出所所长王某、民警刘某,在我被押到拘留所的当天(2013年12月10日),又把我从拘留所提出来,去参加所谓的调解。并对我使用脚镣、手铐等戒具,安排我与储可友等人见面。以追究我7至8年的刑事责任进行威胁,让我在其事先写好的一份索要18万元赔偿款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且逼迫我妻子胡平、姐姐李平在储可友事先写好的6万元借条上签字。3、派出所滥用职权办关系案件。储继芳的死亡与我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阜临路派出所在未对死者进行尸检,在没有查明死因的情况下,却让我承认储继芳的死亡与我有因果关系,并与储可友等人对我进行威逼利诱、故意敲诈18万元。4、办案民警伪造签名。他们在《延长继续盘问审批表》等法律文书上的伪造我的签字,非法拘禁我,以达到所谓的调解成功的目的。我是在派出所超期羁押期间,在所长王某、民警刘某的威逼利诱下,被迫签的协议。我及家人从来没有找储可友、张守启作为中间人参加调解,调解协议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更不是自愿。
依法维权征程中 曾惊动书记、市长
在得知派出所是违法办案、严重侵犯自己权益,并且主要负责人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后,李科长决定依法维权。
2015年4月24日,李科长就阜临路派出所所长王某、民警刘某涉嫌渎职犯罪行为,明确死者储继芳和李科长死亡因果关系、派出所超期羁押、违法使用警具、伪造签名、逼迫签署《调解协议》等问题,控告至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与此同时也向阜阳市公安局做了举报。
据李科长说:8月12日颍州区检察院马某对我说,“这事你别跟任何人说,这些违法违纪的人,我们帮你出气”但是,8月14日颍州区检察院州检反渎不立【2015】1号《不立案通知书》却让李科长大失所望。检察院认为“王某、刘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超期羁押、伪造签名等行为”。
马某说:“我们问过派出所了,他们说延期羁押没有签字是因为领导开会忙,忘记签了。”李科长说:“你们这个调查不属实。”表示拒绝签字。马某对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说:“把门关上,他不签字不让他走。”在此情况下,李科长在文件上签字,并注明“调查情况不属实,不服,我要上告”。
根据法律规定,李科长向颍州区检察院申请复议,2016年1月12日,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给出州检控复字【2016】1号《答复函》,维持不立案决定。
阜阳市公安局机关对于李科长的举报迟迟不予答复,李科长随即向阜阳市委、市政府信访反映。
2015年5月13日,李科长反映“储可友利用黑恶势力,在一起治安案件中,对我实施威胁,迫使我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诈取我6万好处费。”接访的市长李平当即批示:“转(刘)立兵书记阅处。此信访反映的情况如是事实,将涉及到公安和社区干部违法与违纪问题,请安排专门力量认真查处。”
2015年6月份,李科长再次到阜阳市委、市政府信访反映,举报派出所所长王某、民警刘某的渎职等问题。市委书记于勇接访批示:“请(刘)立兵书记阅处。”
2015年9月16日李科长反映到省公安厅,李拿着省厅的《不予受理信访告知书》回到阜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让其到颍州分局信访科,信访科简单地听了情况后说:“你先回去,等通知吧。”过了两周,李科长又到颍州分局信访科,他们说:“现在是市局负责调查这个案子,你去市局吧。”市局督查科向李科长问了些情况,然后让李科长等消息。两个月后,李科长去市公安局要答复意见,督查科负责人说:“你信访材料又没交给我,你凭啥问我要答复意见?我没有这个义务。你把材料交给信访局了,找信访局要书面答复去,我只能口头告知你,派出所没有违法违纪。”
李科长到阜阳市信访局要答复,信访局又叫他去市公安局,如此反复来回十多趟,最终在阜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刘立兵亲自过问下,才于2016年4月8日在市公安局督查科拿到阜公(信)答复字【2016】01号《答复意见书》。
阜阳市信访局一领导对记者说:“ 针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信访案件,阜阳公安机关依然不按照国家信访规定最迟不超过90日内给答复,是典型的不作为。”
答复意见避重就轻 希望纪委介入调查
阜公(信)答复字【2016】01号《答复意见书》称:1、颍州区检察院已有调查结论,派出所所长王某、民警刘某不存在滥用职权、超期羁押问题。2、纠纷是储可友、张守启(已故)主持调解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阜临路派出所没有参与调解,不存在民警胁迫调解问题。3、反映民警罚款不及时上交问题,经查情况属实,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已于2015年11月11日对刘某予以全局通报批评。
李科长究竟应不应该对储继芳的死负责任?是个核心问题之一。记者查阅卷宗,从大量的事实可以说明,储继芳的死和李科长没有因果关系,办案机关具有明显栽赃陷害嫌疑。
储继芳死亡的前一天,即2013年12月5日上午,到阜临路派出所报案,说自己小叔子徐金彪因为牛踩踏了李科长父亲的坟头,被李科长殴打了,村干部出面调解没有成功,要求派出所处理。储继芳和李科长并没有言语上的互骂和肢体上的接触。
2013年12月9日,死者储继芳的几名亲属在阜临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一致表示:“之前报案说储继芳喝药死了,是李科长带人殴打造成的,是我们没有想清楚,是想引起公安局机关的重视。储继芳是自己想不开,自己喝农药死的,跟李科长等人没有关系。”
李科长对阜阳市局的答复意见不服,申请到省厅复查,2016年7月23日收到省厅答复。省厅答复意见除了认同阜阳市局上述3点意见外,仅对举报“伪造法律文书”给予了认可。答复意见中说:“经调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临路派出所在办理案件中,存在办案民警在未经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名义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问题。”
李科长说,“储可友有个侄子在颍州区检察院工作,因为查处派出所问题必然涉及到储可友,所以不排除有人干预的嫌疑”,公安局机关的答复意见说派出所没有参与调解,为什么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公章呢?种种事实证明,答复意见明显存在避重就轻问题,事实很清楚。有没有刑讯逼供、威逼利诱问题,调取派出所监控录像就一目了然了。并且,提供监控录像,派出所有这个举证责任。
“我希望阜阳市纪检部门牵头,联合阜阳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把我反映的问题彻底查清楚,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李科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