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
党的十八大后,山西临汾的纪检委、政法委、公检法的工作,对自己内部严重的司法腐败案件,没有人彻底去关注,没有人彻底去处理,导致上访人田晋文长期上访,多次寻求媒体关注,状告山西临汾的纪检委、政法委、公检法的工作长期不作为,包庇原办案人员犯罪事实。
山西省汾西县市民田晋文已经为自己贪污罪名改判上访了多年,至今没有结果。田晋文今年48岁,是原中国人寿保险汾西代办所副所长。2002年12月10日,田晋文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并羁押于汾西县看守所,扣押款物100多万元。2005年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田晋文起诉至汾西县人民法院,汾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田晋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351563.8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田晋文不服,上诉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相关起诉和判决书显示,此前该案已经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1次,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田晋文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5年。但这一判决后来被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一审公诉机关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并将案件退回了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完全相同的理由,又向汾西县人民法院对我提起起诉,最终判处我有期徒刑11年,完全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田晋文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百一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相关案卷内容显示,此案判决过程中还存在多处程序违法,甚至出现田晋文还没有被宣判犯贪污罪,有的连带人员已被检查机关以包庇罪向法院起诉并被判伪证罪;税务部门还没有稽查缴税情况,田晋文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妻子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偷税立案等。
2002年自己的一位亲戚向媒体反映汾西县一所小学乱收费,一家人因此得罪了时任县委书记张德英(后因腐败被判入狱),张德英遂指示检察院查对他们打击报复,硬定田晋文一家人的罪。
2011年6月,田晋文提前出狱,并一直四处上访申诉,媒体也多次报道。田晋文告诉记者,期间曾有相关部门希望以200万元的赔偿私了,被他拒绝,一名当时办案的检察官还私下赔偿他10多万元。临汾市纪委一份材料显现,目前汾西县政府和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已经退还财物和补偿款678684.61,田晋文的妻子已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下发再审决定书,并指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一年多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愿受理,指派给汾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汾西县人民法院也不愿意接,就又指派给洪洞县人民法院,都知道这个案子判的时候有很多违法的地方,怕惹火上身,检察院甚至一度拒绝对我提出起诉,到现在也没有洗清我的罪名。” 现详情如下:
洪洞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又存在更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临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后,发回重新审判。程序又再一次进入到普通一审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把本案又要退回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实、补充调查,检察院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对田晋文再审中提供原判决的351563.8元的新的证据进行认真核查核对,对原市检察院撤诉后,汾西检察院再次起诉,有没有新的亊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洪洞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认为原汾西检察院起诉合法,没有违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百一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条规定,同时还认定田晋文构成部分事实证据贪污,洪洞人民检察院就必须重新宣读起诉书,如果构不成起诉,原起诉程序违法,洪洞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撤诉。
如果洪洞人民检察院还认为构成起诉,洪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重新发表起诉意见书,一并连案卷送达到洪洞人民法院,洪洞人民法院也要经过认真审查,构成再起诉,把起诉书送达被告并通知开庭,如果构不成再起诉,可以建议或退回检察院,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开庭审理下判决,这两道审查核查程序检察院人民法院并未走一道程序,洪洞县人民法院更没有把关处理,而是洪洞县人民法院个别领导直接派审监庭人员去检察院就拿回原案卷,这一步程序洪洞县人民法院就违纪违法。并没有根据普通一审程序再走。注明:“案卷退回到洪洞人民检察院审查时间法律上规定为一个月审查期限,而实际案卷在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超过两个多月后。”随后也未接到洪洞县检察院起诉书,洪洞县人民法院就通知原被告人开庭两次。(一次通知开庭后,因检察院不愿到庭,当庭在开庭前变成庭前合议,变更行为随意极大,拿手中的权力说开庭就开庭,说变合议就变合议。)
第二次通知开庭2016年3月9日,庭审一上午,多次争议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不宣读起诉书,认为此案系二审再审案件同时当庭发表不公诉。注明:“不是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不宣读起诉书,而是面对原事实证据不予成立,原起诉违法,现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和临汾市检察院也玩起卑鄙手段,公诉人和临汾市检察院主管领导,就对田晋文这一案,多次言论再审案件是你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不是我们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怎么审理怎么判决,我们检察院再不参予”。田晋文当庭辩护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不公诉,不宣读起诉书,要求当庭判我无罪,而到现在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及洪洞人民法院均认为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庭就是支持公诉,可以不宣读起诉书,田晋文要求当庭判我无罪不予成立,休庭到至今,洪洞县人民法院多次给洪洞人民检察院沟通,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汾市检察院也多次沟通,让洪洞人民检察院起诉田晋文,而洪洞人民检察院还是坚持不公诉,也不撤诉,长期耍赖皮。而洪洞县人民法院也就长期玩扯皮,不给予处理,长期拖延。
洪洞县人民法院办案中.违法立案、违法开庭,在各个阶段时间内存在推诿、扯皮、拖延时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指定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法定审理时效最长为六个月,至今长达一年二个月,洪洞法院到现在不给处理结果。田晋文贪污案从2003年到现在十三年多,己经被检察院起诉三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十次,审理不清楚吗?党的十八的精神,在临汾市委、市纪委、市政法委、市公检法确确实实是白纸一张。请求网民为受害人转一转,请求官方央视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等等,多家为民服务的媒体、自媒体、微媒体进行监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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