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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惊现选举舞弊,村民联合实名举报


时间:2016-05-23  来源:未知 点击:
当今全国上下正在严厉打击腐败分子、依法治国的大势之下,首都北京房山区长阳镇却突然曝出选举舞弊的恶性事件,导致当地上百村民联名实名举报。记者第一时间赶往当地发回报道。
在当地村民的举报信中显示,2016年5月14日——5月15日期间,是长阳镇篱笆房村进行选举的时间,但当地村党支部书记宋振良、成员王金玲却暗箱操作,操纵选举,存在严重作弊行为。村民孙海英介绍,选举前后,他没有收到过自己的《选民证》。村党支部借口担心村民丢失,为统一管理没有将选民证下发给个人。选举时,党支部成员王金玲把两张选票给了一位没有拿代选票的村民,并告诉这位村民选某某。整个过程被村民孙海英以及很多村民全程目睹。她感觉王金玲严重侵犯了自己和其他到场以及未到场选民的选举权。村民李兴则向记者展示了参选人宋涛对他进行贿选的手机记录。而更让大家气愤不已的是,接下来的事态发展:
5月14日第一天选举结束后,宋振良、王金玲等工作人员第二天(2016年5月15日)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举行选举。本应早7:00开始的选举,村委会7:28分才发短信通知村民。而选举又诡异的在中午12:00停止,直到下午16:00才又重新开始。在投票黄金时间暂停选举,让许多村民没有投票成功,而下午4点重新开始选举时,工作人员却再也没有用任何方式通知村民。篱笆房村400多村民被强行剥夺了自己的选举权,他们极其愤慨地向记者咨询:如此恣意更改选举时间,这符合我们的法律精神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一款规定” 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
“第二款规定” 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第三款规定” 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第四款规定” 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宋振良作为党支部书记、选举委员会组长,强迫村民选举,在明知选举作弊违法的情况下,还坚持继续选举,整个选举过程,他们不准村民监督过程,暗箱操作。这种独断专行、目无法纪、为所欲为、严重失信于民的做法,不仅让村民愤怒,更让他们为自己将来的个人和集体利益忧虑不已。村民的正当权利无法保证,以后集体财产是不是也会成为他们中饱私囊的个人的财产?!
他们希望可以重新举行选举,严惩敢于挑战法律的人和事,朗朗乾坤,还大家一个公道与篱笆房村所有村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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