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镰镇山门村村民陈根付致函媒体反映称,2015年1月8日,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将乐县滨河北路玉华宾馆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错误地认定
5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镰镇山门村村民陈根付致函媒体反映称,2015年1月8日,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将乐县滨河北路玉华宾馆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错误地认定其本人是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

在提供给媒体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将乐县古镰镇山门村村民陈根付陈述了事情经过:
2015年1月8日13时35分许,我驾驶闽G5M752号二轮摩托车自玉华宾馆驶出穿越车道时,与自新百姓方向驶来由戴洪铭(男,汉族,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人)驾驶的闽C6893R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本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
2015年2月9日,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将公交认字[2015]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当事人陈根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穿越道路时未能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致使车辆发生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当事人戴洪铭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发生事故,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过错之一。据此,认定“当事人陈根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戴洪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是现场后方的摄像头(离事故点超过300米)提供的录像,而现场前方摄像头(离事故点仅20米左右)的录像却不肯提供。我本人对此存有疑义。对我的赔偿,我也无法认可。
“当时是对方驾驶的的小型轿撞上了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应当由对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镰镇山门村村民陈根付说,希望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督促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帮我这个农民主持公道。(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陈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