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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公然违背法律规定 有案不立有何猫腻?


时间:2016-01-12  来源:河南青年报业网 点击:
编辑:任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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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11 10:55:44
来源:河南青年报业网  

 

河南青年报漯河讯:(记者任钱坤)1999年漯河市烟草公司以“减员增效”为名,强行解除烟草公司5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这56名劳动争议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依法向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裁定书并注明十五日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这56名劳动仲裁者拿着裁定书去郾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时,被立案庭的张文芳(庭长)阻拦,理由是需要给院长汇报,看院长让不让立。过几日,这56名职工再去问结果时,张文芳又告知当事人现在忙,顾不上你们的事。其中一薛姓当事人说:“立案庭的张庭长对我们态度极其恶劣,一会说领导不在家,一会说过两天再来,过两天去了再推。我们前前后后跑了七八次,眼看十五天诉讼时效已过,立案厅的张文芳庭长像只拦路虎,我们该咋办呀?这可难坏我们了!这烟草公司到底给郾城区法院送了多少好处费,连法都不要了!”
 

记者联系到这56名劳动争议者的代理律师了解郾城区法院不立案是否有依据。代理律师说,他们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明确载明是在国有资产调整转化过程中,而这56名劳动争议案件和这是两回事,并且劳动争议立案的前置的条件已完备,郾城区法院不立案明显不合法。利用这条不立案,明显是张冠李戴,毫无法律依据。记者上网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还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那么郾城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书面裁定理由,这种做法让人很是费解。 

带着种种疑问元月8日记者前往郾城区法院了解情况。进到立案庭记者看到大庭办公区内一男三女正大声地聊着家常,记者敲了敲窗口,张文芳很不情愿的说,立案这事我给领导已经汇报过,你们去找领导吧。当记者问给哪个领导汇报时,张庭长闭口不谈。问起不立案的理由时,张庭长很不耐烦的说,你们找领导说去吧!随后我们又到郾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见到了齐江涛主任。向他说明了张庭长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裁定文书,并告诉齐主任,你们立案庭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不予立案,你有何看法?齐主任说,这是业务上的事,不归他管,会帮我们问问,到时候电话联系。
 
随后,记者在郾城区法院门口看到警训:“严格执法”四个大字。作为郾城区人民法院既不给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裁定文书,这里面到底保护了谁,又损害了谁的利益?由于郾城区人民法院拒不立案,导致大批人员多次进京上访多人多次行政拘留,给社会造成了不安的因素,截止记者发稿前,这56名劳动争议者仍没有立上案,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河南青年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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