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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司越界开采股东被捕 取保一年半至今未结案


时间:2015-11-03  来源:未知 点击:

  核心提示::宁波宁海县创建建材有限公司,其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主要以采矿石为主。泮小宝系该公司股东之一。2014年3月7日,泮小宝被宁海县当地警方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在当日下午在宁海跃龙街道怡惠路气象北路口信用联社抓捕。后来经过当事人家属从浙江杭州聘请的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余亚亮律师的多次走访调查,确认该案主体应系单位公司法人行为,不是泮小宝个人行为。

  取保候审超期,必须要解除该强制措施。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同时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处理。

  2014年3月19日,泮小宝被取保候审释放出。目前该案件由去年的3月7日至今却一直久拖未果。当时抓获泮小宝本人的民警金胜利和另一位民警所在办案单位是宁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现当地公安也对误抓当事人事件目前未有任何说法和解释,甚至赔偿。结果造成泮小宝被误关了12天。这件事情对泮小宝在当地造成的个人声誉和工作耽误及精神压力影响特别大。

  我国刑法有明确条例规定,对被告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期限为一年时间;但截至今日,时间已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公安检察机关理应早该终结此案,将案件处理的结果告诉给当事人,但目前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却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当地公安机关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理应履行法律审查监督职责,在起诉阶段,经二次退补公安机关后,理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在泮小定被取保候审一年半的时间,即2015年9年18日,检察机关起诉阶段的办案人员,突然又电话通知泮小宝去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此,此案久拖不决,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安、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相互制约监督的司法工作职责,同时,也违背了公安检察机关最基本的本职工作和职责。

  对于泮小宝被抓理由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另外,在本案已被公案机关刑事立案后,农林业部门竟还违法进行审批,给予宁海县创建公司颁发了《使用林业审核同意书》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而公安机关却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对泮小宝个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当地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此案出现了截然不同,自相矛盾的决定做法,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当地农业林业局和国土局相关部门,已发文确认了泮小宝所在的公司都有当地相关部门手续和证件,还有当地相关部门人员的签字和盖章,以及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浙江省国土和林业厅的合法《采矿许可证书》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而泮小宝本人也非公司的法人,而该公司事发期间,真正前后担任的二位法定代表人,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却并未对其采取过任何措施。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律师多次走访当地公安和检察部门,发现相关办案人员对本案有明显的推拖现象。

  在当前我们以习总书记为党中央的领导下,希望有相关领导和部门能够引起重视,维护正确的法制环境,秉公执法,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给当事人泮小宝一个合理的说法和解释。也希望上级领导高度重视一些地方的政府和公安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严肃处理一些当地公安机关一些相关人员及基层民警。让社会和地方老百姓真正得到应有的公民平等和权益。体现真正的和谐社会,人人平等,维护真正的司法环境。(严正)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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