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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敲诈勒索制造血案 公检机关却打击合法企业


时间:2015-09-15  来源:未知 点击:

——四问山东东营检察院和垦利县公安局:

是依法办案还是制造冤案

实名发稿: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张金峰

新闻关注电话:15865459357

(实名发稿人张金峰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发稿转载行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市飞机场至黄河口镇道路景观绿化配套工程的招标中中标。程效强假冒浙江一家绿化公司的员工,带上多个刑满释放人员多次阻扰圣兴公司合法施工。圣兴公司不接受敲诈勒索,程效强一帮刑满释放人员对圣兴公司的员工大打出手,圣兴公司被迫自卫发生了死伤的事件。

    黑社会找上门来敲诈勒索,在我方施工工地动手伤害无辜,为了活命我们选择自卫,山东东营市垦利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却给我们戴上了聚众斗殴的帽子。

    作为圣兴公司的法人,我四问山东东营市检察院和垦利县公安局,你们是在依法办案,还是在黑红勾结蓄意制造冤案?

 

程效强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制造血案

    我是张金峰,山东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2014929日,我公司(圣兴)在东营市飞机场至黄河口镇道路(东八路)景观绿化配套工程的招标中中标。配套工程是给已经施工完毕的道路绿化工程安装供水管线。

    10月我公司进场施工后一直不顺利。绿化工程有18个标段,第一标段一直有自称是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公司员工的程效强阻挠施工,并且索要钱财。

    程效强他们提出要求:给每个绿化标段10万元补偿费,不然,我们休想顺利干完中标的供水管道工程。

    我们公司需给18个绿化标段安装供水管线,按照程效强的说法,我们要为其上交180万元的保护费。在我公司施工过程中,我们多次表示:如果因施工造成绿化破坏,我单位愿意对其进行恢复性作业。同时,工程甲方公路局也在施工协调会上明确强调:不许向管道施工方要钱,并同意我单位的施工意见,愿意为我公司担保。

     而且程效强到底是干什么的,平白无故地对我们狮子大开口,我们也莫名其妙,理所当然拒绝其无理要求。

    20141230日下午,我们在东八路工程指挥部相关领导的协调下准备到绿化第三标段处施工。在拉施工设备的过程中,程效强组织了三辆车,亲自带领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为骨干的黑社会队伍在喝了酒之后手持棍棒、砍刀来工地阻拦施工并要索要钱财。

    我到了现场后选择报警,对方头目立即发出殴打我们的指令,十七、八个打手疯狂袭击我公司的员工,开车撞坏了我公司的车辆。

    在九死一生的危急关头,我公司员工选择了自卫,在自卫过程中才发生了伤亡事件。

    程效强和他的打手是一群什么样的社会货色:

    李团结,2005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周小伟,2004年因抢劫罪被判三年,2009年因纵火被判四年;

    王新辉,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判一年;

    姜楠,2013年因盗窃原油被刑拘;

    牛保福,2015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四问检察院和公安:是依法办案还是制造冤案

    东营市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的名义将我公司数名员工起诉。但我公司不服,有四个疑问请检察院、公安局给予回复。

   

    一问:公安局为何事发当天逮捕我公司员工,而一个月以后才拘留对方人员?试问检察院为何在事实尚未清楚的情况下就给本案定性,甚至定刑?

    打架事件发生后,垦利县公安局当天晚上就将我圣兴公司员工李家栋抓获归案。陆续抓获张亚杰、孙振兴等人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询问了我公司项目经理解应兵以及工程指挥部王维生。

    公安局应当对事情的起因、经过基本掌握。即便是打架斗殴为什么圣兴公司职工当即抓获,而直到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在我方强烈要求下对对方人员采取了拘留措施?这是否是公安机关处置不公!是否是公安机关有意识的给程效强等人制造串供机会?!

    另外,据了解,检察院在公安立案侦查之初,便介入公安办案。检察院某办案领导在案情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给本案下定论:“聚众斗殴,首犯张亚杰至少判15年”。试问,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何能够草率给案件定性、给涉案人员定刑?身为国家执法人员,其难道不懂法么?!检察院既然有此论调,那么公安在其提前介入的情况下,还原的事实是否还是事情的真相!?

    二问:检察院为何把来工地实习的学生定为首犯?而对对方黑社会头目,亲自喝酒带领社会闲杂人员来我合法工地打架的程效强、徐学功却置之不理,任他们仍然逍遥法外,如今他们不仅不是首犯,而且竟然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

    2014年12月30日上午,因我公司找的协调人认识程效强的人,程效强的人从工地撤回。下午程效强等人酒后带领另外一批社会人员到我合法工地,首先殴打我公司施工人员,并开车撞人,我公司进行了正当防卫。事发前,我公司张亚杰在接到工地经理解应兵电话来到工地帮忙处理纠纷。张亚杰打电话给我,要找人帮忙协调。中间人找的人张亚杰根本不认识。

    试问检察院,张亚杰作为一个放假从国外回来在工地上锻炼的学生,如何能够成为案件的首犯?他故意伤害谁了?他不仅没有任何聚众斗殴的意图,反而是一个程效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程效强敲诈阻挡我方施工2个多月,我圣兴公司一直忍让;打架当天上午,程效强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又来阻挡施工,我公司再次忍让,并且我和指挥部领导亲自到其办公室协调,但无果;当天下午,程效强他们喝酒以后出言不逊,我公司依旧忍让,直到对方首先动手后才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我圣兴公司有打架意图,又何必拖延工期2个多月?又何必让董事长儿子,妻侄,秘书参与其中?!张亚杰作为受害者为什么不能取保候审?而整个事件的主要策划者程效强和徐学功不仅不是首犯,而且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现在仍然能够逍遥法外?!这是否公安检察机关的渎职?渎职的背后又是什么?是否牵扯到其它的利益链条?!

 

    三问:公安局为什么默认程效强是绿化一标段施工人?是否在为其非法行为找一个貌似合法的名义?

    绿化一标中标人是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而程效强的同伙徐学功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伪造的东营颐景园林公司与凌飞公司的分包协议,并号称其与程效强是东营颐景园林的股东。

    其行为实际上是给他们的敲诈行为冠以貌似合理的名义,但就这个名义也是漏洞百出。首先分包协议中的凌飞公司的章为伪造,其次凌飞公司与公路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标出:本工程禁止分包,转包。而工程甲方也明确禁止、不承认分包转包。根据法律准则:非法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权利和效力,颐景园林的行为不应产生任何的合法权利和效力。退一步讲,程效强与颐景园林也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其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工商登记中完全没有他的名字。并且,绿化工程指挥部的领导均证实从来没见过,不认识此人。

    在如此之多漏洞的情况下,公安局,检察院却偏要默认程效强为绿化工程的施工人。实属不可思议!明知有假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是包庇犯罪?是否在为犯罪分子开脱?!

    四问:检察院,公安局为何无视我公司无数次的控告?为何不问、不查程效强敲诈勒索这个前因,只看打架过程。为什么检察院在知情的情况下却不让公安调查事情的起因?为什么不查清程效强的身份?为什么不查清所谓的颐景园林的员工的真实身份?为什么不查清对方参与打架人数?为什么不对程效强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渎职的行为是否在包庇黑恶势力?包庇的背后又牵扯到了哪些利益?!

    从2014年10月份起,程效强等人多次阻拦施工,索要财物,并且“联合”其他标段索要每个标段10万元“赔偿”。这一事实已由东八路绿化及配套工程指挥部多名领导证实。我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控告程效强的敲诈勒索犯罪。作为打架的起因,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侦查程效强的敲诈勒索?凭什么在起因不调查的情况下把本案定义为聚众斗殴?我方在自己工地合法施工,谈何聚众?

    为何公安局检察院默认对方社会闲散人员为东营颐景园林员工?圣兴公司多次向有关知情人员打听程效强的身份和打架人员的身份:程效强是社会闲散人员,以放高利贷为生,常年雇佣打手。徐学功与程效强是高利贷关系。在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七人中,五人曾是受过处罚的犯罪分子。而这些人却声称是颐景公司员工。很明显,上述人员在说假话,作伪证。事实如此清楚,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去查明事实真相,偏要相信他们的声明?而且为什么不曾调查对方主要人员李团结的犯罪记录?

    事发时,程效强等人带领十七、八余人,手持砍刀,棍棒蓄意斗殴。但是程效强等人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却故意隐瞒。为什么公安机关事发后9个月也未查清徐学功、程效强这两个主犯的真实身份?请问在此情况下如何给本案定性?

    即便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公检机关的处理也对我方不公!我公司患有大腿股骨头坏死,无法正常行走的孙某根本没有能力参与打架,都只因为出现在打架现场而被拘留1个多月,放假回国锻炼的学生张亚杰作为首犯被批捕,而对方组织者程效强、徐学功在喝酒之后,亲自带人来到我合法工地阻拦施工,敲诈勒索,组织打架,伪造证据,却不仅不被定为首犯,反而无罪,至今逍遥法外!而且亲自开车撞人的司机,以及其余10余人也仍逍遥法外!且对方持刀这个事实也未查清!同样一件事,处理上天壤之别,天理何在?公平何在?我方过错我方承担,但事实必需被还原,黑白不能被颠倒!

    最为令人愤慨的是以上事实我公司无数次向公安局,检察院控告,并多次提出书面申请恳求答复。但是几个月过去了,检察院,公安局不仅不立案,也不给予任何答复。是否是因为知道实情而无法答复我们?无答复的背后又牵扯了哪些利益?试问检察院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事,还是为了一己私欲而滥用手中的权利?敢问是法大?还是你手中的权利大?

    此案引起了全国刑法学顶尖专家们的重视。以储槐植领衔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专家们认为,圣兴公司在整个事件中,因为是临时性的反击,并没有系统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程效强等人的行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有重大过错。不知检察院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把我方定性为聚众斗殴?

    很明显,检察机关严重渎职,该办的不办,该查的不查,致使我们作为一个私营公司被迫进行调查取证,难度何其之大,天理何在,公平何在,法律何在!不知道检察院,公安局把法律当成了什么?当成了自己的摇钱树么!?

    我以圣兴公司法人的身份实名发稿,检察院和公安局不回应我的四问就是在制造冤案。这个案件在某人的操纵下,强行通过检察院检委会达到了其制造冤案的目的。试问,检委会人员了解案情么?知道事实真相么?看过案卷么?知道我们多次控告要求调查重要证据,而检察院却置之不理么?我们在此揭露这个黑幕,恳请全国人民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再次向公检机关的黑暗发出自己的怒吼:还我正义!还我公平!
    来源:网易

http://bbs.163.com/bbs/society/576816283.html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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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观察》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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