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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报酬弄虚作假 缺失诚信苦果自咽


时间:2015-07-23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何某弄虚作假虚构还款事实,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起诉称:2013年2月,朱某在何某承包的山地挖土方,同年7月11日经双方结算,何某尚欠朱某劳务报酬20000元,何某于当日出具欠条。此后,何某陆续归还了10000元,朱某分别出具了收条,尚欠10000元至今未还。故,朱某诉请法院判决何某立即归还上述款项。为此,朱某当庭出示了何某当年出具的欠条一张。
    何某辩称:对双方发生的劳务事实、朱某的工作量以及朱某陈述的何某陆续归还10000元的事实部分无异议,但朱某的陈述遗漏了何某还款8000元的事实,何某合计已归还了18000元,其中8000元朱某没有出具条据,只差2000元未还。为此,何某向法庭出示了当年朱某出具的领条及收条各一张。
    法院认为:何某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供了14000元领条和5000元收条各一张,其中14000元是否系何某在出具欠条后归还给朱某的款项?首先,何某在庭审时陈述出具欠条后10天左右还款8000元,朱某当时未出具条据。假设何某陈述属实,加上其提举的两张凭证载明的19000元,合计为27000元,远远超出了何某出具欠条20000元的数额,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两张条据的表现形式不一致,一张是领条一张是收条,从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一般交易习惯来分析,领条应该是朱某劳务付出期间领取工资时向何某处出具的凭证,而收条应该是双方经结算何某出具欠条后,朱某收到何某还款时出具的凭证;再次,14000元领条中载明的日期“2013.9.8”有明显篡改的痕迹,该日期不具有真实性;最后,何某在庭审中关于还款的具体时间、数额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其陈述存在诸多疑点。综上,可以认定,领条中载明的14000元应是朱某在何某处领取的工资,此款已在双方结算时扣除。何某关于归还朱某8000元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何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给付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何某在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时,因其信誉度的不良记录,银行拒绝向其发放贷款。何某被迫到执行局给付了拖欠的劳务报酬,还向法官咨询怎样才能消除其不良记录。
    古语说“民无信无以为立”、“巧诈不如拙诚”,诚信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也是整个人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失信必失和,诚信缺失最可怕的后果是信任丧失。本案中的当事人何某拖欠劳务报酬虚构还款事实,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其一系列不诚信的行为导致的“苦果”只能自己尝。
(李明芳)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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