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期不断接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石象乡刘沙沃村村民朱占中电话反映说,,许昌、长葛两级法院个别领导和法官,非法干预案件,勾结当事人恶意诉讼、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违法乱纪,以下是反映全文:
2008年1月,我到由我村王军领投资、夏远松为负责人的个体企业------长葛市欧来德工程制品厂做一名业务员,负责销售工作,厂方按月支付工资报酬及奖金,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按照厂方的管理,业务员负责联系好经销商后,由厂方与经销商签订合同,组织发货、回收货款。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经我联系的多家经销商共欠其货款42余万元。
2008年9月25日,夏远松让我和王培亭等其他业务员在《欧来德厂业务员欠款还款计划》表上签字,让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货款收回。
2009年1月底,由于王军领、夏远松拒绝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且拖欠半年工资和业务提成不发,我和王培亭等几个业务员就离开了该厂。
长葛法院孙副院长非法干预该案件,并指使下属法官“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进行枉法裁判。
2009年3月份,王军领指使夏远松以货款纠纷为由,在长葛市法院孙副院长、执行局长贺长法的“帮助”下,将我和王培亭等几个业务员陆续起诉到法院。
2009年10月16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按照孙副院长的授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作出了(2009)长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把我和夏远松的雇佣关系非法认定为买卖关系,由我偿还经销商欠款42余万元。
一个事实,两种判决结果。许昌中级法院视法律如儿戏,判决书前后自相矛盾,但仍拒绝纠正错误并予以维持。
和我一样,被长葛市欧来德工程制品厂一同起诉的业务员王培亭,就非常幸运。
2010年8月6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以同样的理由把王培亭与厂方的雇佣关系错误的认定为“买卖关系”,由王培亭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王培亭不服,也提出上诉。
后经过许昌中院、长葛法院多次审理,历经5年,许昌法院最终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3)许民一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撤销长葛市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夏远松的诉讼请求。
而我就没有王培亭那么幸运,由于许昌中级法院办案采取两种法律标准,将我拖至诉讼的泥潭里不能自拔,这一拖,就是7年。
我不服长葛市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1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许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认定:“上诉人朱占中系被上诉人的雇员”,“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实际上的买卖关系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说理不当”。“但判决主文内容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发回重审,许昌、长葛法院任性办案,案件历时7年再次回到原点,遭遇“马拉松”仍被维持。
对许昌中院(2010)许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豫检民抗(2013)33号民事抗诉,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同年5月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许昌市中级法院再审。
2013年9月27日,许昌中级法院作出(2013)许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长葛市法院重审。
案件至此,我理应松一口气了。但由于长葛市法院孙副院长不遗余力的“运作”,案件几经波折后再次回到原点。
长葛市欧来德工程制品厂的投资人王军领多次在不同场所炫耀:长葛法院只要有孙院长在,这个案件永远都不会翻过来!
2014年12月10日,长葛法院再次审理中认定:一、“在本次发回重审过程中,原告夏远松变更了诉讼请求,把标的由原审的421260.65元变更成337718.65元。变更的理由是,经我介绍的经销商又还款83542元,截止2009年1月31日,仍有337718.65元货款未收回”;二、“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告朱占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但法院仍坚持由我“付相应的还款责任。”
许昌中级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许民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再次维持原判。
这正应了王军领的话:由长葛市法院孙副院长总导演的“运作”,“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我和他不管是买卖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我都得偿还货款!
法院执行局法官贺长法非法冻结扣划我儿子银行个人账户存款充当帮凶
就在夏远松诉我货款纠纷一案还在审理过程中,长葛法院执行局法官贺长法为拍孙副院长的“马屁”,表现的尤其突出。他不惜非法办案“搞株连”,扣划案外人我儿子朱玉龙个人邮政、农行等银行账户存款289877元。
截止2012年1月,贺长法共扣划我家人包括我儿子朱玉龙289877元银行存款在内共计439910元。
退一步讲,就算判决生效,诉讼标的也只有337718.65元。而贺长法实际执行比标的多102101元,经我多次催要,也拒绝退还。
综上,长葛市法院孙副院长、执行局法官贺长法伙同长葛市欧来德工程制品厂的投资人王军领,勾结许昌中级法院个别法官,玩法律于股掌之中。请问法律尊严何在?公平公正何在?人间真理何在?
反映人:朱占中男,汉族,48岁,身份证号:411022196610024812,手机号码:13080173666。
2015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gxswnews.com/2015/shiping_0713/2382.html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