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新闻热线   010-52856660 人员查询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连云港花果山:新滩村村民委员会败诉后拒绝执行 导致市中院执行局限入僵局执行难


时间:2015-07-07  来源:中国产经 点击:

   因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新滩村村民委员会与新昌县鑫辉胶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滩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 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新滩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根据新滩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书载明的申请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
    一、关于时任村委会主任魏迎涛是否有权代表新滩村签《联合开发新滩生态园协议书》并收取案涉200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时任村委会主任魏迎涛有权代表村委会处理村务。该协议签订之前,已经过村支两委研究决定,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代表们在决议上签字确认。
    二、时任村委会主任魏迎涛在案涉协议书上加盖废弃章的行为,不足以证明是其盗用新滩村名义签约。时任村委会主任魏迎涛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有权通过个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形式代表该村对外签订合同。魏迎涛主任不盖章也有权代表新滩村委会签订合同,其是否加盖废弃章与其是否盗用新滩村委会名义就没有必然联系。
    三、如果协议因不能得到审批而无法履行,则存在的也主要是合同解除问题,与魏迎涛主任是否有权签订合同无关。即便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被审批而无效,也不能因此否认魏迎涛主任有权代表新滩村签订协议这一事实。进而,协议无效的后果仍然由新滩村委会承担。
    四、鑫辉公司自始至终都认为,魏迎涛主任是以村委会名义与之签订合同,其给付200万元也是为了启动生态园开发项目。退一步而言,在无充分证据证明鑫辉公司对魏迎涛主任以项目为名进行诈骗的情形下,即便魏迎涛收取款项后用于个人目的,也属于新滩村内部事务,与鑫辉公司无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司法条款并无不当,驳回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新滩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现因新滩村委会的原因导致《联合开发新滩生态园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故新滩村委会应返还所接受的该200万元投资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从新昌县鑫辉胶丸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新滩村村民委员会之日起,新滩村村民委员会就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胡搅蛮缠,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新滩村委会应返还所接受的该200万元投资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新滩村委会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裁定解除新滩村村民委员会与新昌县鑫辉胶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新滩村委会应返还所接受的该200万元投资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新滩村村民委员会仍然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 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新滩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新滩村委会仍然不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因为再无上诉、申诉的机会,索性把新滩村委会在街道办经管站账户上的资金几乎全部取走,并在花果山街道某些领导的授意下将新滩村委会的集体资金存放到花果山街道财政所的村级账户里,从而逃避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鑫辉胶丸有限公司多次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均以新滩村委会没有可执行的资金供执行为由答复申请人,期间就在花果山街道经管站新滩村委会账户资金执行到1万元,其余几百万元的款项就再无着落,新滩村委会将集体资金恶意挪走另立“财政账户”,导致市中院执行限入僵局,对新滩村委会的欠款执行难。
    多年以来,涉及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及民众需求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执行案件的结案率的考核。究其原因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不法力量的干涉,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当法院执行到这一块时,像新滩村委会就是属于明显在回避问题将问题扩大化。他不是想着怎么配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是想着请地方政府部门及领导向法院说情及所谓的“协调”。这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像新滩村支两委领导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道德观念的扭曲,也不利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尤其是新滩村委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在审理阶段他们故意胡搅蛮缠,等到进入执行阶段后才提出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以各种方式对抗法院执行。不是从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角度看问题,而是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就大吵大闹,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对其前任领导的债务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专家点评:
    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涉村委案件时,应当积极作为,能动司法,尽量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有些村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多未能执行,形成了对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对其也没办法,继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影响法律权威。
    执行法院可向被执行人的村支两委或驻地党委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有些村支两委现任领导觉得法院的有些判决“不公”,村支两委承担责任“冤”,继而,常有抵触情绪。针对这些问题,应建议他们针对自身存在的漏洞加强内部事务的管理。告诉他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以后免遭类似的损失。这样做于案件执行本身不一定有太大作用,但从长远上看,对从源头上消除法院的执行难是大有好处的。可以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使法院执行的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向涉案的新滩村委会所属的当地花果山街道党委政府通报案情,以争取他们的支持。为完全执结案件提供了可能条件,从而切实保障执行申请人新昌县鑫辉胶丸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

                                         记者:文潮   子涵


来源:中国产经

 


文字友情链接
时代中国 公道网 三农电视台 新讯网 宏法在线 宏法法律 农经视角 三农手机台 三农融媒 农媒融视
农视法宣网
图片友情连接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会员须知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本网招聘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截图 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12039657号-6 公安网备 1101053583 国新办证 (2000)78号

《三农观察》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三农观察》在线投稿 邮箱:420189796@qq.com < a href="http://wpa.qq.com/msgrd?v=3&uin=420189796&site=qq&menu=yes">意见反馈

京ICP备12039657号-6 网络视听许可证(京)字第17062号 增值经营许可证:京B2一20212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