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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赌债致人轻伤 被判徒刑并赔损失


时间:2015-06-05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肖某某为索要赌债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互殴过程中持械将人打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他人损失四万余元。
    法院查明:肖某某系郎溪县建平镇北郊村人,2013年春节前后,肖某某在郎溪县建平镇祥和小区的一间车库里摆放了一台捕鱼机(游戏机)供人赌博,同村村民何某某经常到该车库打游戏机,共欠下肖某某4000元债务。2015年2月5日上午11时许,肖某某到祥和小区何某某经营的小店找何某某索要4000元欠款,与何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揪对方的衣领,后被在场群众拉开。当日下午2时许,肖某某又来到何某某的小店索要欠款,何某某称没钱,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肖某某用手揪住何某某的衣领,何某某也用手揪住肖某某的衣领,双方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面部,何某某的妻子将两人拉开。肖某某转身离开后,发现脸部流血,又转回头来到何某某的店门前,在旁边车库门边捡起一根60多厘米长的T形方木料,冲到何某某身旁,朝着何某某左腿打了一下,接着又击打何某某左肋部,将何某某打倒在地。倒地时,何某某用手揪住肖某某的衣领,肖某某又用拳头打了何某某头部几拳,踢了何某某臀部一脚,然后离开。
    法院审理过程中,何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九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肖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赔偿了何某某医药费10000元,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何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应对肖某某酌情从重处罚。何某某主张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其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42969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黄明琪)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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