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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两种说法 举证不能责任自负


时间:2015-06-04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袁某诉讼称:2006年5月14日,经营粮食生意的个体户吴某在袁某处购买了一批粳稻后,向袁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吴某共欠袁某粳稻款37520元。嗣后,袁某多次催要,吴某拒不还款。故,袁某诉请法院判决吴某立即归还上述款项。为此,袁某当庭出示了吴某当年出具的欠条一张。
    吴某辩称:吴某已于2006年分两次汇款到袁某的银行账户,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吴某向法庭出示了当年的汇款凭证两张。
    法院认为:吴某向袁某购买粳稻后,就余欠货款向袁某出具了欠条,由此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对袁某给付欠款的主张,吴某抗辩称其已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履行了支付余欠货款的义务,并提供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予以证实。对此,袁某则提出“双方之间还存在小麦买卖关系,且吴某尚拖欠小麦款”,但由于袁某并未能提举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全案证据案情,应当认定吴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已经履行了支付余欠粳稻款的义务。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经生效。由此案可见,证据的固定十分重要,当事人在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陈洪民)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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