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花接木遭陷害深陷囫囵 程序违法强拆致倾家荡产
宁波横街镇政府陈光之流:谁赋予你们践踏法律的权利?
实名举报人:王玉依(王锡平母亲) 身份证号码:330227193310307907
王巧娜(王锡平女儿) 身份证号码:33022719820722732X 电话:15168502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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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厂长王锡平家属,今对鄞州区横街镇人民政府镇长陈光、党委书记张朝晖、城乡建设办副主任包益平、洞山新村书记李益明等对于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部分厂房倒塌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3月23日,位于宁波鄞州区横街镇西王工业区的一厂房被压塌,我们有二幢厂房,西边中间被压塌的房子简称A幢,东边完好无损的房子简称B幢,A幢的一楼和二楼未压塌部分我们出租给鄞州区集仕港后明模具厂,二楼压塌部分和B幢的二楼大部分租给了宁波市鄞州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工艺),B幢二楼小部分和一楼我们自己使用。
当地公安机关在尚未对该起事件进行调查和无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下,就草率批准逮捕房东王锡平。而政府相关部门对倒塌房屋也根本未作危房鉴定,没有证据证明房子倒塌直接原因是房子质量问题,据了解,事故发生当天在根本未保护现场情况下,下午即安排人员把黎明工艺的竹席原材料搬离事发地,让他们转移证据并且未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对原放置货物也未作过秤,有销毁证据的重大嫌疑。而房东王锡平与黎明工艺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做生产使用,如在安全责任中出了安全事故一切由黎明工艺自行负责。据了解,黎明工艺的法人李惠明凭借鄞州区里有亲戚身居要职的背景,事发后种种迹象表明,该官员有为其非法经营及逃避责任逍遥法外提供积极活动之嫌。
事发次日(即3月24日),宁波本地媒体《东南商报》刊登的报道中有以下明确描述:“货物都快堆满了,中间的通道只够一个人过去,每个货堆有两米多高”;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3月26日的报道中,就房屋倒塌原因,有采访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简称鉴定办)领导的章节,认为“由于二层超重堆载”。出事当天曾动用300多人、花4个多小时搬运该层中的竹席原材料,每卷竹席的原材料重量约70-80公斤,竹席堆下都用托盘,一托5卷为一层,两米多高足足有10层,每卷保守按70公斤计算,就已经达到3500公斤,怎堪受此重压?中间十间厂房压塌,而同一幢厂房没有堆放货物的位置则没有压塌,完全可以说明是因为货物超重堆载而绝非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事故。
事后,我们也去了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鉴定办了解,得到与上述记者采访时完全相吻合的答复: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是二楼局部堆放过重。他们只对事故进行调查,而对房屋的质量未作鉴定。
对于该起事件,鄞州区横街镇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自始至终没有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立场,实事求是为百姓办事,更谈不上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态度。在没有弄清责任认定的情形下,3月24日就开始让我们筹钱赔偿死者,我们只能东拼西凑,到处借钱,其中部分是好心人捐助,勉强筹措了20万交给了横街派出所。那我们的合法利益谁替我们维护。
3月25日,在无任何书面通知及鉴定书的情况下,横街镇政府、公安民警、特警等300多人参加了毁灭证据的大行动,对事发的A幢、完好的B幢厂房以及厂房外的公共厕所和杂物间进行拆除破坏,瞬间夷为平地。在强拆过程中,未对拆除过程制作财物清单、笔录并拍照录音摄像,不让我们拿出我们的合法财产,连一张纸都不行。一周后,还对我们临时居住的房子进行限电限水……这种灭绝人性的行为和土匪强盗有什么区别!!!据初步统计,这次非法强拆给我们造成了2000多万的巨大经济损失,断了我们两位老人、4个8岁以下的小孩的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事发前王锡平多本房产证向银行抵压和外债还有500多万,11个家属无生活来源,无能力还钱。
3月26日,镇长陈光、公安民警和死者家属在监狱里逼迫房东王锡平写下土地转让协议书作为赔偿,来显示政府所谓的快速处事政绩。
综上所述,二楼租赁者黎明工艺在生产经营中产品储存不当,重量超岀单元承载临界量,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王锡平作为岀租方未参与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必然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原因的刑事责任。而上述陈光之流却一手遮天,颠倒黑白,千方百计为李惠明的犯罪行为掩盖推脱,设计陷害房东王锡平蒙受不白之冤。强烈请求上级政府部门彻查此事,公正处理,还我们一个公道!!!
摘录京城某知名媒体就该事件采访到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某著名行政法学专家,该专家认为:宁波鄞州区横街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程序意识的缺失,暴露出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时对告知程序的违反,亦折射出当下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即行政执法程序观念并没有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相结合。如果当事人的相关房屋确实属于违规建筑,那就等于一个本来很正常的执法行动,最终却以行政违法收场。
关于追责问题,该专家表示,行政机关被判行政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具体个人授意故意或出于恶意报复等主观因素,而出现了行政违法,并最终被认定,这样肯定要追究责任,依照政纪、法律进行追究;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单位行为,还要看是否存在具体负责人是否决策失误、整个实施过程是否出现失误等因素。行政机关行政违法,除了涉及责任的问题,也该促使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完)
原文链接:http://www.husheng86.com//news_view.asp?id=1688
来源:呼声网